文| 肖聲 丁建剛
自2016年以來,寧夏各級檢察機關堅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在全國共同部署開展的“法治進校園”巡講活動,積極探索開展檢察官兼任中小學法治副校長機制,深化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和整治校園暴力工作,并將法治副校長的職能向校園綜合治理依法善治延伸,建立了相應的機制,發(fā)揮了法治副校長的職能和作用。筆者以寧夏銀川市檢察官兼任中小學校法治副校長工作為研究樣本,對法治副校長的運行情況進行了全面調研,梳理法治副校長工作機制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及建議,以期對檢察官擔任法治副校長工作的進一步完善有所助益。
運行情況
寧夏銀川市共有中小學校242所,早在2017年銀川市即已實現了法治(制)副校長全覆蓋。目前,242所中小學校共聘請法治副校長256人、法治副校長工作團隊18個。其中聘請1名法治副校長的學校有156所,聘請2名及以上法治副校長的學校有49所,聘請法治副校長工作團隊的學校有37所。256名法治副校長中由檢察機關的檢察干警兼任的有67人,占總人數的26.17%,18個法治副校長工作團隊全部由檢察干警組成。
242所學校中,由檢察干警及檢察官辦案組組成的法治副校長工作團隊兼任法治副校長的有104所,占所有中小學校的42.56%。其中,由檢察干警兼任法治副校長的學校有67所,由檢察官辦案組組成法治副校長工作團隊兼任法治副校長的有37所。兼任67所學校法治副校長的檢察干警中,檢察官64人(包括檢察長7人,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員額檢察官57人),檢察官助理2人,書記員1人。而18個法治副校長工作團隊則兼任37所中小學的法治副校長事宜。
法治副校長的選聘模式。寧夏銀川市選聘檢察官(即檢察機關的檢察干警兼任法治副校長的人員)及檢察官辦案組兼任中小學法治副校長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由政法委員會或司法行政部門統一選聘;第二種是學校自行聘請;第三種是檢察機關主動對接承擔。
法治副校長資格要求。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建立我區(qū)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兼任“法治副校長”長效機制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檢察機關兼任“法治副校長”的人員要求是院領導班子成員,各業(yè)務部門主要負責人。但實踐中,因法治副校長的選聘方式不同,各地區(qū)對法治副校長的資格要求也存在差異。由政法委員會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統一選聘法治副校長,明確要求為院領導、部門負責人或員額檢察官;由學校自行選聘的法治副校長,基本都是在編正式干警,主要是檢察官、檢察官助理;而檢察機關主動對接承擔法治副校長,基本是員額檢察官及中層以上領導(包括行政部門負責人、業(yè)務部門負責人以及院領導班子),但也存在檢察官助理及書記員被選聘的情況。
法治副校長的履職情況。根據《實施意見》規(guī)定,法治副校長要落實好“三個一”責任,即:每月了解一次學校的法治教育情況;每學期為學校師生上一次法治教育課;每學期參加一次學校例會,研究法治教育、特殊群體學生轉化、安全文明校園建設、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但實踐中,法治副校長的履職主要體現在每學期或者每學年為學校師生開展一兩次法治宣傳教育,除此之外再無其他履職情況,兼任法治副校長的檢察官鮮有做到“三個一”的責任要求,更有極少數兼任法治副校長的檢察官,法治教育課都是由其助理去完成的。
存在的問題
一是名稱不統一。2003年,中央綜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聯合印發(fā)了《關于規(guī)范兼職法制副校長職責和選聘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使用的是“法制副校長”一詞,因此一直以來,寧夏各地在實踐中一直使用“法制副校長”這一名稱。雖然教育部在2015年以后的各種新聞報道及文件中使用“法治副校長”這一名稱,但寧夏各地在實踐中仍沿用“法制副校長”。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教育部聯合印發(fā)的《關于開展“法治進校園”全國巡講活動的方案》后,寧夏各地在推進法治教育實踐中,逐漸使用“法治副校長”代替“法制副校長”。但因沒有嚴格統一的規(guī)范要求,以及一些學校還未能嚴格區(qū)分“法制”與“法治”兩者的概念,也尚未完全明確“法制副校長”與“法治副校長”不同的價值導向,以至于在頒發(fā)法治副校長的聘書中,“法制副校長”與“法治副校長”在名稱上混同使用。
二是選聘方式不統一。根據《意見》關于法制副校長的選聘程序規(guī)定,由縣(市、區(qū))綜治委、辦組織政法各部門按照任職條件推薦兼職法制副校長人選,經審核確定人選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聘任?!秾嵤┮庖姟穭t要求,各級檢察院在與學校溝通交流的基礎上,與本級政府普法辦公室、教育行政部門接洽,由學校向被聘請的檢察官頒發(fā)聘書。因兩個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選聘法治副校長的程序有所出入,導致在實踐中,法治副校長的聘任程序及形式不盡相同,有的地方是由縣(市、區(qū))的政法委員會統一選聘,有的地方是由縣(市、區(qū))的司法行政部門統一選聘,而非統一選聘的地方,有的學?;蛞驗榉ㄖ谓逃靶@依法治理的目的,或是因為考核要求等原因,自行聘請了法治副校長,還有一些是檢察機關主動與中小學校對接后由學校向檢察官頒發(fā)聘書聘請的。
三是任職條件及聘期不統一。雖然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兼任法治副校長的人員范圍及任職要求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實踐中檢察官兼職法治副校長的任職條件及資格要求不盡統一,兼職法治副校長的人員既有院領導班子、業(yè)務部門負責人、行政部門負責人、員額檢察官、檢察官助理,甚至還有聘任制書記員被選聘為法治副校長的情形。此外,還存在檢察官辦案組兼任法治副校長的情形。在實踐中,法治副校長的任期也各不相同。因檢察機關近幾年司法體制改革及人員調動或退休等原因,兼職法治副校長的人員變動較大,個別學校選聘檢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長任期短,更換頻繁,甚至導致個別學校法治副校長長期空缺的問題。
四是法治副校長職責落實不到位,工作機制不健全。其一,學校及被選聘為法治副校長的檢察官對法治副校長的職責不清楚,對法治副校長工作不重視。根據《意見》的規(guī)定,法制副校長的職責主要有六項,根據《實施意見》規(guī)定,法治副校長的職責為“三個一”,但實踐中,不管是法制副校長、法治副校長還是學校,對兼任法治副校長的職責均不太了解。其二,學校與檢察機關銜接不順暢。學校作為法治副校長的選聘單位,檢察機關作為法治副校長的派出機關,一般來講,需要有效對接,密切配合,共同制定關于法治副校長的選聘、管理、監(jiān)督、考核等一系列機制。但實踐中,普遍存在學校與檢察機關無銜接機制的問題。其三,管理考核機制不健全?!稒z察官擔任法治副校長工作規(guī)定》(以下簡稱《工作規(guī)定》)實施以前,法治副校長工作并非檢察官的法定職責和本職業(yè)務,檢察機關亦未出臺頒布任何關于法治副校長的管理考核方面的規(guī)范性文件,未建立健全任何關于法治副校長監(jiān)督、管理等機制。
意見建議
一是以《工作規(guī)定》及《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實施為契機,全面規(guī)范推進檢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長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教育部聯合印發(fā)的《工作規(guī)定》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檢察官擔任法治副校長規(guī)范開展工作提供了法律規(guī)范。且教育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管理辦法》也已經公布,《工作規(guī)定》和《管理辦法》系統全面的明確了法治副校長的管理體制、工作要求、工作職責、工作方式、任職條件、聘任原則、聘任要求、統籌機制、聘任辦法、任期管理、培訓辦法、履職保障、經費補貼、學校評價、考核激勵、表彰獎勵等?!豆ぷ饕?guī)定》和《管理辦法》有效規(guī)范和解決了實踐中法治副校長名稱不統一、工作職責不清晰、聘任管理混亂、聘期不統一、無考核激勵機制等問題。筆者建議檢察機關及教育行政部門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定》和《管理辦法》盡快完善法治副校長體制機制,全面規(guī)范推進檢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長工作。
二是結合實踐及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長體制機制。雖然《工作規(guī)定》系統全面對檢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長的工作職責、任職條件、選聘方式、管理及培訓等各個方面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在具體操作層面仍有必要進一步細化,建議結合實踐及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長體制機制,比如:如何對法治副校長進行培訓、學校如何支持法治副校長的履職、派出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對法治副校長的經費補貼標準、學校對法治副校長進行評價的依據及量化標準等各個方面進行細化,以便為法治副校長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制度保障,給法治副校長工作注入更加強大的生機和活力,讓法治副校長工作機制切實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
三是進一步健全學校與檢察機關的銜接及考評激勵機制。筆者建議加強學校與檢察機關的溝通銜接機制,在選聘法治副校長時,除了由學校向選定的人員頒發(fā)聘書,或由教育行政部門與檢察機關聯合下發(fā)關于法治副校長的規(guī)范性文件外,由教育行政部門、檢察機關、學校以及被選定的法治副校長人選簽訂四方協議,以明確學校及法治副校長各自的職責、權利及義務等。另外,除了《工作規(guī)定》關于考核激勵及表彰獎勵規(guī)定外,可將法治副校長的任職情況向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將法治副校長的有關任職情況與公職人員的人事檔案掛鉤,更能調動激勵法治副校長的熱情及任職的主動性。此外,各地可每年評選一批法治副校長先進工作者、依法治校先進典型等予以獎勵,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與正面激勵相對應,在正面激勵的同時加強負面懲戒力度,對于因法治副校長履行職責不力、或未及時正確履職致使學校發(fā)生惡性刑事犯罪或者致使學校違法犯罪事件多發(fā)的,除及時調整法治副校長外,在一定范圍內對學校及法治副校長進行通報,并取消學校及法治副校長的選先評優(yōu)資格。
四是提高認識,壓實責任,提高法治副校長工作實效。截至目前,寧夏已實現中小學法治副校長全覆蓋,但現實中絕大多數中小學校對法治副校長工作并不重視,法治副校長本人對參與學校管理及法治教育的積極性不高,意識也不強。因此,建議以《工作規(guī)定》和《管理辦法》的正式實施為契機,全面推動法治副校長工作落實。一是推動學校轉變工作理念提高對法治副校長重要性的認識,促使學校為法治副校長的履職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和條件。同時,也要轉變和提高被聘為法治副校長的檢察官的思想觀念,可通過聘請儀式、集中培訓等方式提高法治副校長本人對該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促使其積極履職,主動參與學校的法治教育及安全管理等。二是壓實學校及被聘法治副校長檢察官雙方的責任,切實提高法治副校長工作實效?!豆ぷ饕?guī)定》和《管理辦法》實施后,學校及被聘為法治副校長的檢察官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依法推動法治副校長工作落到實處,為中小學依法治校、依法治教、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作者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永寧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