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2021中國仲裁高峰論壇暨第二屆“一帶一路”仲裁機構高端論壇在京成功舉辦。本次論壇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與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ACLA)共同主辦,國際律師協(xié)會仲裁專業(yè)委員會(IBA Arbitration Committee)為國際合作伙伴。
國內外主要仲裁機構代表和有關國家法官、仲裁員、律師、學者及工商界人士約200人現場參會,來自近40個國家和地區(qū)約241.2萬人次通過央視頻等在線平臺關注或收看。
以下內容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院委員巫昱成(Lawrence BOO)先生發(fā)言節(jié)選。
感謝會議主辦方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全國律協(xié),以及國際律協(xié)給我這樣一個發(fā)言機會,同時我想祝賀啟動"一帶一路"北京聯(lián)合宣言機制的全部42家仲裁機構。
今天我想談的話題是有關是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爭議,它與商事爭議不同。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爭議常常不是因為合同而生,而是由于國家之間締結的國際投資條約所引起。
世界很多國家為了吸引外資,一般在制定投資條約時,會規(guī)定保護投資者及其在東道國的投資內容,比如公平、公正待遇、針對征收征用和歧視的保護條款。這種保護力度不遜于對東道國國民提供的待遇,即國民待遇。根據保護條款,東道國將給予他國投資者減讓特權或者豁免,授予投資者即最惠國待遇。
為吸引外商投資,發(fā)展中國家還會給予投資者特別待遇,包括稅收減免,關稅減免,擁有土地和知識產權保護等特權。如果投資者覺得自己受到了東道國的侵害,或者是東道國違反了自己在條約所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承諾,以及沒有給予東道國在政策法規(guī)中所承諾給予的優(yōu)惠,投資者則可以直接向東道國索賠。
無論對于投資者的侵害是由中央、省市還是地方政府造成的,投資者所提出的維權主張,責任則要由整個主權國家來承擔,因此,發(fā)展中國家應當教育各級政府官員,給予外國投資者要比本國的投資者更多的善待。
目前,多數投資協(xié)定允許投資者選擇爭議解決方式來維護投資者權益,包括在東道國法院提起訴訟,提起仲裁和調解,在ICC、SIAC、貿仲委、SC等機構提起仲裁。因此由于投資者有多種選擇,很少會在東道國法院起訴東道國政府,多數情況會依托《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制度主張自己的權利。
《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是有關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公約的法律文件。締約國政府和締約國國民可以依據該條約來解決投資爭議。根據該公約,締約國對于本國國民和另一個締約國所產生的投資爭議,若當事人已同意將爭議交付或是已經交付給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進行仲裁的,締約國則不得對相關爭議給予外交保護或者提出國際要求。
自1966年以來,ICSID已經審結了多起案件,并且其所作出的裁決不得被任何國家的法庭撤銷。
根據《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第54條規(guī)定,每一個締約國應承認依照公約作出的裁決具有約束力,并在其領土內履行該裁決所判決的財政義務,即將該裁決的效力等同于本國法院作出的判決。
雖然近年來一些案例顯示,ICSID的裁決結果看似總體有利于投資者,而非發(fā)展中國家。但是根據公約的統(tǒng)計數據來看,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自1966到2020年12月,在ICSID最終審理并裁決的投資爭端案件中,其中有47%的結果有利于投資者,即申請人的全部主張或者部分主張得到了支持。而在29%的案件中,申請人的所有主張卻均被駁回,使得投資者滿盤皆輸。因此上述統(tǒng)計數據并未顯著揭示出裁決結果不利于東道國。
據統(tǒng)計,多數投資爭議的涉案國家來自于東歐和中亞地區(qū),其中所占比例達26%,來自南美的國家占22%,而東亞、南亞、太平洋地區(qū)的國家只占ICSID受案量的7%,由此可以看出,針對西方國家的投資爭議申請僅占到ICSID受案量的8%。
對此,我認為有關投資爭端解決制度最初是由西方國家所設立,其設立目的是讓其本國投資者能夠直接追訴發(fā)展中國家,以保護本國投資者利益。
由于歐盟認為該套制度在處理投資者和國家之間的爭議方面已經過時,因此單方決定要發(fā)起設立多邊投資法院,也就是MIC,即以常設法院制度來取代基于仲裁的制度。
我今天分析這個情況目的,是想讓今天所有的參與機構共同思考如何建立一個成功可信的框架來處理,“一帶一路”項目可能產生的投資爭議。
我建議今天與會所有仲裁機構和“一帶一路”的沿線國家需要仔細考慮,通過借力ICSID公約和ICSID所積累的經驗,來與其展開深入合作,或是增設類似的投資爭端解決機構。而這些做法和聲音需要得到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