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主辦的2021年中國仲裁周青年仲裁論壇暨第九屆“中倫杯”全國商事仲裁征文大賽頒獎儀式在北京成功舉行。
以下內容是青島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田有赫發(fā)言節(jié)選。
目前仲裁制度分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我國現(xiàn)行仲裁法中既有組織法也有程序法,共包含80個條文,其中程序法有45個條文。
我建議我國新修訂的仲裁法內容應與國際仲裁規(guī)則內容相統(tǒng)一,同時建議國內高等院校開設仲裁學科,將其發(fā)展成為法學院學生必修的一門課程。
我在司法系統(tǒng)工作了16年,在仲裁領域工作了10多年。在法院工作階段,我始終是一名好學的法官。但在轉行成為地方仲裁機構的副主任以后,我才發(fā)現(xiàn)實踐中的仲裁和以往書本上的仲裁知識基本不同。
從全球范圍來看,當事人選擇仲裁機構解決糾紛,必然想獲得公正的裁決結果。那么我們如何對一項仲裁裁決,以及當事人在仲裁庭裁決過程中所感受到的體驗進行評價?
從我個人角度,青島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對于裁決結果接受程度高低作為一項重要的評價標準。若當事人拿到仲裁裁決后,無論是否輸贏,都覺得該結果是可接受的,那么就可視該裁決為公正的。
意思自治原則要求充分保障當事人自身想法的權利,因此青島仲裁委員會在機構規(guī)則上進行制度設計,以確保當事人可以自由進行意思表達,便于當事人對案件發(fā)展走向,及案件最終裁決結果的原因能夠完全了解。
我們應該圍繞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來掌握仲裁基本原則。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經常被追求經濟、高效的商事主體選來解決商事爭議。
仲裁和訴訟制度的最大區(qū)別在于,仲裁可以滿足當事人的個性化要求。因此仲裁界人士要積極通過仲裁來解決糾紛,最大可能將仲裁優(yōu)勢全部發(fā)揮。
我希望全體仲裁員齊力為中國仲裁事業(yè)貢獻自己最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