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由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和法治日報社共同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lián)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p>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chuàng)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yǎng),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書·法”活動以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條開筆,未來將對準更多的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行為人發(fā)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nèi)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fā)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jié)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王瀟毅,外交部行政司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