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李宗勝代表認為應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
關注社會需求豐富治安管理處罰內容
治安管理處罰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最常用的行政處罰,對社會治理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與人民群眾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關,直接影響公民個人的權利義務。
現(xiàn)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曾于2012年進行過修正。但該法施行16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已發(fā)生了重大變化,人民群眾對日常安寧生活的需求也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社會各界對治安管理處罰工作的期待隨之改變。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李宗勝領銜提交了一件議案,建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修改。
完善治安處罰體系內容
“為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要對治安管理處罰法體系內容進行系統(tǒng)化的修改和完善?!崩钭趧僬J為首先要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總則進行完善。
“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就業(yè)違法行為亂用情形,不符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崩钭趧僦鲝?,違法行為記錄要規(guī)定時間限制,對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除限定以處罰標準為限外,并規(guī)定取消時限。具體在總則中增加規(guī)定: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被處罰的,計入違法行為檔案不超過二年,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規(guī)定;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被處于十日以上拘留的,應當計入違法行為檔案;前款規(guī)定違法行為五年內沒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應當刪除違法行為記錄。
與此同時,李宗勝認為,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也應當加以完善。建議增加規(guī)定:限制開展與擴大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理由是:現(xiàn)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直接規(guī)定的“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與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不對應,由此會導致處罰種類沒有過度,存在無法處罰或者過度處罰的問題。此外,根據過罰相當原則,也應該根據行為性質進行適當處罰,不應直接吊銷許可證。
李宗勝還建議對具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罰款數(shù)額作出調整。據了解,現(xiàn)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罰款標準是基于2012年前后的標準確定的。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fā)展,相比2012年,人民群眾收入水平普遍提高。
“收入倍增會使得受原來罰款標準影響的效果加倍下降,原處罰標準對應產生的威懾力也大大降低?!崩钭趧俳ㄗh提高具體罰款額度并作出不同處罰幅度的調整,以使違法行為與處罰更加相當。
注意與其他法律相銜接
在李宗勝看來,在對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修訂時,一個重要內容是做好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實現(xiàn)法治統(tǒng)一。
2021年7月15日起,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施行。該法作出一些重大修改,特別是處罰種類、適用條件等方面均作了重大調整。作為與這部法律直接相關且受其影響較大的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理應盡快作出相應修改。
2012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涉及的相關犯罪行為,有些在行為特征上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相同,應當對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以實現(xiàn)刑罰和治安管理處罰的有效銜接。此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民事權利的保護得到了進一步彰顯,但必須對過度或者不當適用相關規(guī)定進而影響社會治安的行為給予規(guī)制,對應的行為也應當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銜接。
他建議將侮辱國旗、國徽、國歌行為,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加以規(guī)定。為與刑法修正案(九)虐待被監(jiān)護人、看護人罪相呼應,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結合相關的職業(yè)特點作出職業(yè)禁止的相關規(guī)定。
為與刑法修正案(九)侵犯個人信息罪以及民法典保護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相互銜接,建議增加內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或者違反個人意愿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違反規(guī)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為了讓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自助行為“活”起來且更加規(guī)范有度,李宗勝建議增加規(guī)定:阻礙權利人正當行使扣留財物等措施,擴大侵害權利人權利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較重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第二款為: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由,違法行使自助行為;或者雖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但采取自助行為明顯不當?shù)模幬迦找韵戮辛簦⑻幎г韵铝P款。
及時回應社會熱點問題
近些年來,在個人信息保護、飼養(yǎng)寵物、疫情防控等領域不斷發(fā)生熱點事件,社會各方修法呼聲漸高。李宗勝認為,應當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進行適當必要的回應,作出明確規(guī)定。
“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發(fā)展,一些不當行為已經與社會治理要求不相適應,也應當及時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以實現(xiàn)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社會關系、實現(xiàn)社會治理,推動社會良性互動的作用?!崩钭趧僖燥曫B(yǎng)動物為例,建議將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相關內容修改為:飼養(yǎng)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或者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或者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飼養(yǎng)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改正;因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責令改正。
“總之,現(xiàn)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新情況,與行政處罰法、刑法修正案以及民法典等法律相互呼應,關注社會需求,豐富治安管理處罰內容,以進一步發(fā)揮出促進平安社會建設的作用?!崩钭趧僬f。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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