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王士嶺代表建議修訂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明確居委會性質和居民自治權利
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社區(qū)是城市基層治理的“最后一公里”。近年來,隨著經(jīng)濟社會快速發(fā)展,城市居委會建設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山東蘭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士嶺建議盡快修改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城市居委會組織法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任期進行了調整。面對日新月異的城市,實施已30多年的城市居委會組織法呈現(xiàn)出許多不適應形勢發(fā)展的地方。
王士嶺在調研中發(fā)現(xiàn),居委會目前最主要的職責仍是承擔政府及其部門下達的行政性任務。工作人員基本上無暇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性活動。
王士嶺認為,修法中有幾個關鍵問題需注意:一是居委會的“自治組織”性質必須堅持。建議修法時進一步明確居委會的性質和居民自治的基本權利。二是要努力解決居委會行政化的問題。建議改革體制機制,讓部分居委會成員特別是居委會主任能夠將主要精力用于居民自治事務。三是適當擴大居委會管轄范圍,提高管理和服務效率。四是加快居委會組織全覆蓋,把新建住宅區(qū)、流動人口聚居地的居委會組建作為全覆蓋的重點任務。五是進一步厘清居委會的職責。建議從“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依法協(xié)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依法依規(guī)開展有關監(jiān)督活動”三方面,用不同條款對居委會職責予以表述。六是加強居委會的保障機制及干部隊伍建設。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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