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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有害信息舉報

死者個人信息保護是否應設保護期

2021-08-31 11:18:03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作者:趙晨熙 -標準+

原標題: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死者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則 死者個人信息保護是否應設保護期

自然人死亡后,其留下的個人數據是否也受到保護?這曾是法學界一個熱議的話題,如今,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這個問題終于有了定論。

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本章規(guī)定的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對此,中國市場監(jiān)管學會理事張韜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死者個人信息納入保護,擴大了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主體和保護范圍,使個人信息能夠得到更全面、完整的保護,有助于解決現實中日益增多的因自然人去世引發(fā)的個人信息糾紛。

不過,張韜也提醒,法律在賦予權利的同時也應警惕濫用權利牟利等行為的發(fā)生。待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后,可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作出細化和完善。


與民法典內容協(xié)同呼應

提起涉及死者個人信息的案例,不少人會想到2018年發(fā)生在河南省鄭州市的空姐打車被殺案。在該案辦理過程中,一張包含被害空姐個人信息的案件照片在網絡上流傳,最終經查是鄭州市公安局警犬訓導支隊警務輔助人員郝某在專案組協(xié)助工作期間,將獲取的案件現場照片私自傳播給其朋友,后其朋友又在網絡發(fā)布,使該照片在網絡廣泛傳播,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郝某等人被鄭州警方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為由刑事拘留。

懲治惡行本該大快人心,但這起案件在當時卻引發(fā)了不小的爭論,爭論核心就在于公民的個人信息中是否包含死者的個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但其中提到的公民個人信息是否包括死者個人信息,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了界定,其中并未包括死者的個人信息。

據此,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理事、寧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偉分析指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公民”應不包括“死者”,死者個人信息不屬于該罪的保護范圍,不宜擴大刑法的適用范圍。

與刑法相比,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則對死者的個人隱私保護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張韜看來,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是對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進行細分后,就個人信息保護作出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應當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從個人隱私角度出發(fā),維護人格權益,而個人信息保護法則是從個人信息保護角度出發(fā),兩部法律在適用對象上還是存在些許不同,因此,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對死者個人信息的規(guī)定不僅是與民法典的協(xié)同與呼應,更是對民法典在個人信息保護層面的進一步深化。


應當警惕濫用權利行為

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賦予了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但也要防止該權利被濫用。記者注意到,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時,與會人員提出了這一問題。

在發(fā)言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小涓舉了一個例子,如果這名死者有一個非婚生子女,在他的個人賬戶信息上是可能有信息留存的,死者的妻子如果要求首先查看并刪除這些信息后,會對其他相關的當事人帶來很大損害。

“從法律上講,不能認為近親屬是死者本人所有利益相關方的代表?!币虼?,江小涓認為對這一條款應進行限制,規(guī)定近親屬可以對死者個人信息行使法律限定、與本人有關的權利,但是要限定不能對個人信息完全進行無限制的查閱、修改、刪除。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歐陽昌瓊對此表示認同。除了查閱、復制的權利以外,法律還規(guī)定近親屬有更正、刪除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在歐陽昌瓊看來,這對已經死亡的自然人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性可能會帶來問題。

對于常委會委員們的擔憂,張韜認為確實值得引起重視,因為利益沖突是法律面臨的永恒難題,應當警惕濫用權利牟利的行為。

不過,張韜指出,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中已經對死者近親屬行使權利進行了三點必要限制:一是行使目的限制,必須是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二是權利內容限制,近親屬僅能行使第四章中規(guī)定的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三是以死者生前安排作為優(yōu)先考量因素。但確實仍有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比如死者近親屬合法、正當利益的具體內涵是什么、近親屬的商業(yè)行為可否被解釋入內等。


是否設保護期限存爭議

記者注意到,在死者個人信息權利行使權主體上,雖然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均規(guī)定由近親屬代為行使權利,但仍有細微差異。

依照民法典規(guī)定,當死者人格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三類近親屬行使權利,當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時,由其他近親屬行使權利。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直接規(guī)定由近親屬行使權利,并未進行位次排序。

張韜則表示,民法典的規(guī)定更多是考量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護,是為了“尊重逝者”,設立位次排序是考慮到相關主體與死者存在關系的遠近,為了更好地保護死者利益。而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規(guī)定的近親屬行權的條件是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權益,因此不需作出位次安排,而是應當考量行權條件是否滿足。

如果死者存在多個近親屬,且彼此之間意見不統(tǒng)一時,該如何處理死者的個人信息?張韜覺得,應根據近親屬的權益主張是否存在以及權益大小等因素,交由法院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和裁判。

徐偉則認為應遵從死者利益最大化原則,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規(guī)定了要以死者意愿為主,若死者生前未作出安排,則應選擇對死者最有利的方案。當何種方案最有利于死者不明的情況下應“維持現狀”,即保持當前個人信息狀態(tài)或死者生前對個人信息的安排不變。

著作權法規(guī)定,公民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在死者個人信息保護期限上,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并未明確。

上海交通大學數據法律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何淵認為,還是應明確死者個人信息保護期限,且不宜過長,個人信息的保存一般最多為5年,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也應以5年左右為宜。

張韜對此則有不同看法,他指出,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對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規(guī)則是由死者的近親屬行使相關權利,因此只要存在死者近親屬因為死者個人信息被侵害等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損的情況出現,死者的近親屬均有權行權,故不應施加期限限制。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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