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教育法修正草案完善冒名頂替入學行為法律責任
已取得證書的撤銷已成公職人員的開除
近年來,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頻現(xiàn)報端,牽動公眾神經(jīng)。而以往很多時候,在處理結果上,冒名者往往置身事外,由此也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為維護教育公平,回應社會關切,1月2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的教育法修正草案著眼解決冒名頂替上大學問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責任。
修正草案將第七十七條中的“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同時,增加兩款,分別規(guī)定冒名頂替入學及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
修正草案增加規(guī)定,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撤銷入學資格并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由頒發(fā)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jīng)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正草案同時增加規(guī)定,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jīng)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朱寧寧)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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