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打開民法典 “典”亮新生活 | 瞞過中介私下交易?“跳單”仍需支付中介費!
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引導大家了解民法典、尊崇民法典、遵守民法典,運用民法典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糾紛矛盾。湖南人大網(wǎng)推出“打開民法典,“典”亮新生活”民法典宣傳系列報道,用法律記錄生活,用生活詮釋法律,帶您充分領略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親民魅力。
案例
賣房人小王(化名)和買房人小李(化名),與景天中介公司簽訂中介服務合同之后相互認識。小王和小李慶幸還未支付服務費,于是彼此之間繞過景天中介公司達成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履行完畢。小王和小李還需要向景天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嗎?
小王和小李需要向景天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
《民法典》第965條規(guī)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本條明確規(guī)定,對“跳單”違約的認定不再要求中介合同中必須含有“禁止跳單”的相關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并利用其提供的機會、資源或服務后繞開中介人達成交易的,也應當向中介人支付服務費。
《民法典》第966條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使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币簿褪钦f“跳單”違約的范圍不再局限于房屋買賣類中介合同,而是擴大到了所有類型的中介合同。
《民法典》首次將“跳單”行為以法律加以明確禁止,不僅保障了中介人的權益,更表明了《民法典》嚴格規(guī)制違背契約精神行為的態(tài)度。這也說明,公平和誠實守信的精神不僅僅體現(xiàn)在原則上,更嚴格被落實在合同締結與執(zhí)行中。
該法律條文與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第1個,即上海中原物業(yè)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緊密相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fā)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號),載《人民法院報》2011年12月21日第4版。)。
法律問答
小王(化名)房屋租期到了,但繼續(xù)住在該房屋中,小王和房東的租賃合同是否繼續(xù)有效?
若房東對此沒有提出異議,則繼續(xù)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承租的權利。
小李(化名)在坐高鐵的時候發(fā)現(xiàn)自己的位置靠近走道,為了方便看沿途的風景,他直接霸占了旁邊靠窗的位置,被霸占座位的乘客找來列車工作人員勸解,小李不愿歸還座位。小李認為:“我買了車票,我想坐哪坐就哪?!毙±畹南敕▽幔?/p>
不對。
對號入座是乘坐高鐵等交通工具的基本規(guī)則,每一位購買了車票的乘客都享有相應的合法權益,強行霸占他人座位將侵犯其他乘客的正當權益。為了有效維護公共交通乘車秩序,《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李云霖 張敏純 李杰豪)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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