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制度的創(chuàng)制性實踐
2019年9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全票通過關于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決定。決定授予于敏等8人“共和國勛章”,授予勞爾?卡斯特羅?魯斯等6人“友誼勛章”,授予葉培建等28人國家榮譽稱號。國家主席習近平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向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
根據(j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之際,首次集中評選頒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隆重表彰為國家建設和發(fā)展作出杰出貢獻的功勛模范人物,這是我國現(xiàn)行憲法施行以來的第一次,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和時代意義。
一、我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制度的發(fā)展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建立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制度及功勛表彰制度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并頒發(fā)國家的勛章、獎章,制定并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的職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國家功勛榮譽制度。
1954年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規(guī)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國家主席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首次明確了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制度的憲法地位。根據(jù)憲法,1955年2月12日,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有關決議,授予在解放戰(zhàn)爭、抗美援朝和國防建設中的有功人員勛章獎章。
1954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贈送蘇聯(lián)專家‘中蘇友誼’章的決議”,贈送在中國國防建設中工作的蘇聯(lián)專家“中蘇友誼”章。1955年9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授予在中國人民戰(zhàn)爭時期有功人員一級八一勛章、一級獨立自由勛章、一級解放勛章的決議”(第一批),國家主席毛澤東于同日發(fā)布授勛命令。1957年6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授予在中國人民革命戰(zhàn)爭時期有功人員勛章的決議”(第二批),國家主席毛澤東發(fā)布授勛令,由其他領導人代表毛澤東主席在各地分別授勛。兩次授勛,共授予人民解放軍革命戰(zhàn)爭時期有功人員各種勛章103349枚,授勛人數(shù)6.1萬多人。
這一階段的授勛表彰對象,對內主要集中于中國解放戰(zhàn)爭作出杰出貢獻的人員,對外主要集中于在中國國防建設中工作的蘇聯(lián)專家以及部分其他方面的蘇聯(lián)、東歐國家的援華友好人士,范圍有限,具有很強的時代印記。
1975年憲法取消了國家勛章榮譽制度。1978年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授予(1978年憲法不設國家主席)。1981年5月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授予宋慶齡同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榮譽稱號的決定”。
(二)現(xiàn)行憲法規(guī)定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制度
1982年憲法即我國現(xiàn)行憲法根據(jù)實際情況,恢復了1954年憲法有關榮譽制度的規(guī)定,即全國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國家主席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1988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中央軍委《關于授予軍隊離休干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guī)定》。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鄧小平簽署中央軍委命令,公布這一規(guī)定。7月30日,中央軍委在北京隆重舉行授勛儀式,共有11萬多名軍隊離休干部被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
1986年之后的幾年中,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經歷了起草和初步審議。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國務院原法制局會同相關部門,著手研究起草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199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進行了初審,但因在是否追授以及授予的范圍等問題上意見不一致,草案被擱置,沒有繼續(xù)審議。
現(xiàn)行憲法施行后到此次集中評選頒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作出過關于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決定,但國家表彰制度仍然在發(fā)展。由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lián)合,對各條戰(zhàn)線的杰出人物和集體進行表彰,實際上成為國家層級的榮譽表彰。由于尚無法律法規(guī)對授予主體、程序、對象、獲得者待遇等具體制度作出規(guī)定,功勛榮譽制度實踐形式多樣、規(guī)則不一。多層次的表彰體系和豐富實踐,為此后構建國家榮譽表彰制度體系提供了有益經驗。
(三)黨的十八大后建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制度體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黨和國家勛章榮譽表彰工作和勛章榮譽稱號立法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充分發(fā)揮功勛榮譽表彰的精神引領、典型示范作用,推動全社會形成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良好氛圍。為此,黨中央決定構建“1+1+3”的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即黨中央制定一個指導性文件,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一部法律,有關方面分別制定黨內、國家、軍隊3個功勛榮譽表彰條例。
在上述頂層設計的基礎上,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發(fā)《關于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作為整個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的總綱。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把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種類名稱、授予對象、人選提名、授予程序、獎勵形式等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建立起來。2016年4月,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成立,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2017年8月,《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共和國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授予辦法》《“七一勛章”授予辦法》《“八一勛章”授予辦法》《“友誼勛章”授予辦法》頒布實施。為記載功勛榮譽獲得者及其功績,設立黨、國家、軍隊功勛簿。自此,我國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的“四梁八柱”搭建形成,以“五章一簿”為主干的統(tǒng)一、規(guī)范、權威的功勛榮譽表彰體系正式確立。
這一時期,根據(jù)“1+1+3”的制度體系,國家漸次開展了功勛榮譽制度新的實踐。
一是國家主席在國事活動中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友誼勛章”。2018年6月8日和2019年4月28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兩次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友誼勛章”頒授儀式,分別向俄羅斯總統(tǒng)普京和哈薩克斯坦首任總統(tǒng)納扎爾巴耶夫授予“友誼勛章”。頒授儀式上宣讀《國家主席授勛令》,習近平主席鄭重為普京總統(tǒng)和納扎爾巴耶夫首任總統(tǒng)配掛勛章。
二是首次頒授“八一勛章”。2017年7月28日,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90周年之際,中央軍委首次頒授“八一勛章”,并授予榮譽稱號。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向“八一勛章”獲得者頒授勛章和證書,向獲得榮譽稱號的單位頒授獎旗。
三是由黨中央、國務院授予改革先鋒稱號。2018年12月,在改革開放40周年之際,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授予于敏等100名同志改革先鋒稱號,頒授改革先鋒獎章;向阿蘭?梅里埃等10名國際友人頒授中國改革友誼獎章。在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為獲得改革先鋒稱號、中國改革友誼獎章人員代表頒獎。
二、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創(chuàng)制性重要實踐
2019年9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三次會議,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常在雙月下旬召開會議,此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之際開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集中評選頒授加開會議,專門審議有關議題,體現(xiàn)了黨和國家對集中評選頒授的高度重視。這次頒授工作,是現(xiàn)行憲法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具有創(chuàng)制性重要意義。
(一)第一次整體全面實施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制度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制度是重要的國家制度,憲法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根據(jù)憲法作出具體規(guī)定。這次開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集中評選頒授,使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制度第一次在制度性實施的基礎上實際運行起來,發(fā)揮實際效用,是國家制度的創(chuàng)制性發(fā)展。
集中評選頒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下嚴格依法依規(guī)進行,程序周密嚴謹。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是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提名評選工作于2019年1月啟動,經過初步建議、資格審查、歸口評審、廣泛征求意見并組織公示等嚴格的程序。今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并舉行隆重的頒授儀式。集中評選頒授工作的全過程,都是在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由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統(tǒng)籌協(xié)調,確保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
“共和國勛章”、“友誼勛章”、國家榮譽稱號三類法定國家榮譽都實現(xiàn)集中評選頒授?!坝颜x勛章”曾兩次由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國事活動中直接授予外國政要,此次是首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guī)定,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確定為“人民科學家”“人民教育家”“人民藝術家”“人民英雄”“人民楷?!薄懊褡鍒F結杰出貢獻者”“‘一國兩制’杰出貢獻者”“外交工作杰出貢獻者”“文物保護杰出貢獻者”9種,是經過充分研究、反復論證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后形成的,報經黨中央批準。這些稱號,作為國家最高榮譽,首次決定、授予,是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制度的創(chuàng)制性發(fā)展。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具有廣泛代表性。在確定人選時,黨中央和各有關方面堅持突出時代精神,充分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的鮮明主題,適當統(tǒng)籌兼顧,綜合考慮人選的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覆蓋政治、經濟、社會、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領域,在革命、建設和改革各個歷史時期均有代表性人物入選。“友誼勛章”的獲得者中,既有外國政要,也有長期致力于中外民間交流交往一線的國際友人。根據(jù)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的規(guī)定,對在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施行后(即2016年1月1日之后)去世的10位杰出人士,追授了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
(二)第一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義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由憲法規(guī)定,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法律地位。現(xiàn)行憲法施行后,主要是由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lián)合進行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本次集中評選頒授,第一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國家最高榮譽。
根據(jù)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的規(guī)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程序上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家元首(國家主席)共同行使,形式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和國家主席令共同構成。國家還將舉行隆重的頒授儀式,由國家主席習近平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fā)證書。授予程序和頒授儀式的最高性,充分體現(xiàn)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給予的最高尊崇和褒揚。
由于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授予,必須堅持人選標準的最高性。評選中堅持功績導向,全面評價提名人選一貫表現(xiàn),以實際貢獻為最重要衡量標準,做到榮譽與功績相稱、褒獎與貢獻相當。評選中堅持立場堅定、品德高尚、群眾公認的基本要求,反復比選、好中選優(yōu),強調功績的重要性、開創(chuàng)性和人選的不可替代性,優(yōu)先考慮重大標志性歷史事件中的代表人物,注重人選蘊含的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確保經得起人民考驗、時間考驗。
(三)第一次以國家主席令的方式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決定后,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向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是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制度的創(chuàng)制性發(fā)展。憲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國家主席根據(j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fā)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tài),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發(fā)布動員令?,F(xiàn)行憲法施行以來的實踐中,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法律、任命國務院總理、任免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2015年8月和2019年6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兩次發(fā)布特赦令。主席令是國家主席行使憲法職權的重要法律文件,由國家主席發(fā)布主席令是國家主席行使憲法“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的職權的必要方式。本次頒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創(chuàng)制性地采取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方式,符合憲法的規(guī)定和精神。
三、首次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重大意義
開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頒授活動,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凝聚時代精神的現(xiàn)實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建成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強國,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一場接力跑,我們要一棒接著一棒跑下去,每一代人都要為下一代人跑出一個好成績?!秉h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018年憲法修改增加了“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授予功勛模范人物勛章榮譽,大力宣揚他們的豐功偉績,以國家和人民的名義給予他們國家最高榮譽和褒獎,樹立他們?yōu)閲液兔褡宓陌駱?,更重要的是通過豎起標桿、立起旗幟,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凝聚力和感召力。
開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頒授活動,是全面實施憲法的重要體現(xiàn)。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理政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xiàn),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xiàn)形式。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實施憲法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強調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各項制度的總依據(jù),通過完備的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體系,推動和保障憲法實施,是憲法實施的內在要求,也是憲法實施的基本途徑。我國憲法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作出基本規(guī)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對這一重要制度作出具體規(guī)定,為開展頒授活動提供了法治保障。這次開展頒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活動,是現(xiàn)行憲法頒布施行以來,也是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頒布施行以來的第一次,具有創(chuàng)制性,是實施憲法關于國家勛章榮譽制度的重要實踐,是開展憲法宣傳教育的生動實踐,切實彰顯了憲法精神和理念,有利于增強全民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
開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頒授活動,是完善國家榮譽制度,強化國家意識,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必要路徑。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通過開展授勛、實行憲法宣誓、設立中國人民抗日戰(zhàn)爭勝利紀念日和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設立烈士紀念日、制定國歌法等一系列具體制度和措施,推動國家榮譽制度和榮典制度不斷完善。開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頒授活動,隆重表彰為國家建設和發(fā)展作出杰出貢獻的功勛模范人物,就是通過肯定他們的歷史功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義給予最高榮譽,彰顯其政治聲譽和崇高地位,向全社會發(fā)出關心英雄、珍愛英雄、尊重英雄的強烈信號。通過表彰,形成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的歷史記憶,強化人民國家意識,凝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道路的認同,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必要路徑,更好地激勵人民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樹立強大的精神支柱,注入偉大的時代力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憲法室?黃宇菲)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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