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離家”看似是緩和矛盾的折中選擇,實則暗藏法律風險。近期,家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天馳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中,面對男方以“同居期間共同出資”為由主張分割女方婚前房產80%的份額(折價160萬元)的局面,徐天馳精準鎖定關鍵證據,幫助女方守住女方婚前房產,僅支付36萬補償款。
案情簡介
張女士與王先生于2012年通過相親相識,2013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再婚。張女士婚前育有一子小張,婚后與王先生共同生活。2015年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張女士婚前購置的門頭溝房產歸其所有,但離婚后二人仍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復婚。復婚后,王先生對家庭冷漠疏離,甚至在張女士及家人生病時毫無關懷,雙方矛盾激化后分居。2022年,張女士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王先生雖同意離婚,卻主張分割門頭溝房產80%份額(折價160萬元),并要求返還同居期間支付的13萬元“撫養(yǎng)費”,雙方由此陷入僵局。
律師辦案經過
爭議焦點一:32萬還貸是否為共同出資?
王先生聲稱,復婚前同居期間曾向張女士轉賬32萬元用于償還門頭溝房產貸款,應視為共同出資,要求分割房產增值部分。
家理律師通過調取離婚協議、房產證、銀行流水,證實房產為張女士婚前個人財產,貸款亦由其獨立償還;提交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王先生轉賬時明確表示“為復婚表誠意”,結合雙方離婚狀態(tài),鎖定32萬元為贈與性質,非共同出資,贈與已完成且無法定撤銷情形,男方無權要求返還或分割。
爭議焦點二:13萬元“撫養(yǎng)費”是否需返還?
王先生主張,同居期間轉賬13萬元用于孩子小張治病,要求張女士返還。
家理律師收集小張住院記錄、醫(yī)療費支付憑證,證實款項確用于孩子治療,王先生明知無撫養(yǎng)義務仍自愿贈與,且未約定返還條件,主張贈與行為有效,“離婚不離家”期間經濟往來需綜合性質判定,單方“事后追索”缺乏法律依據。
案件結果
人民法院經過嚴謹審查,最終判決如下:
1.門頭溝房產歸屬:張女士婚前個人財產,王先生32萬元系贈與,結合同居期間少量共同還貸事實,判決張女士支付折價補償36萬元;
2.“撫養(yǎng)費”爭議:13萬元為自愿贈與,駁回男方返還請求;
3.公積金分割:王先生名下10萬元公積金余額,按共同財產比例分割,支付張女士5萬元。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本案中女方婚前購房,但男方有幫忙還貸的行為,加之雙方同居期間,財務狀況混同,無法簡單通過計算出資比的方式直接分割。作出以上判決合情合理。
在法律意義上,離異意味著夫妻關系的結束,但在情感和生活上,分離并不是這么簡單,還有對孩子的感情、社會評價、財產分割等問題橫亙在眼前。
對于離婚不離家的當事人,需警惕財產混同、債務連帶及重婚風險。家理律師建議,遇到此類困境時,當事人可先向專業(yè)律師咨詢,充分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和切實可行的法律途徑后再做決定?;橐鲫P系的結束應是情感與法律的雙重切割,理性厘清財產,方能守護自身權益。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