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2020年7月11日,由法制日報社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lián)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chuàng)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yǎng),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對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tài)平衡,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意義。今年5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正式施行。為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實施好這部法律,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之后,法制日報社聯(lián)合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中國綠色時報社,將筆端對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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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diào)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diào)出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未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高天嬌,中國林業(yè)書法家協(xié)會會員。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