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指導下,由法治日報社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lián)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chuàng)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yǎng),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繼1600余位書法家參與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部1260條法條之后,法治日報社聯(lián)合自然資源部法規(guī)司、自然資源部書畫研究會和北京昌平書法家協(xié)會,將筆端對準土地管理“一法一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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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作出的規(guī)定,涉及的三種收回情形均涉及到農村和企業(yè)的財產權,不能任由土地所有權人任意行使,必須經原批準用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才能實施,沒有原批準機關的,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一種情形考慮到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應當根據(jù)土地使用權人的損失情況給予補償;第二、第三種情形屬于對違法使用土地和閑置、荒蕪土地行為的處置,應當無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嚴格受法律保護,原則上收回條件應當符合合同的約定,同時第三款也作出了保留性規(guī)定,即除發(fā)生合同約定的土地收回條件外,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條件一旦發(fā)生,土地所有權人也可以依法收回土地。
——自然資源部法規(guī)司 肖子文
李發(fā)文,貴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綜合執(zhí)法支隊副科長。
編輯:劉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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