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在高速公路上逼停他人車輛,造成后方來車追尾致一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童某因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1日,被告人童某駕駛小型客車行駛在福銀高速公路上時,因文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變道受到影響,童某遂加速超車將文某所駕車輛逼停于慢速車道內(nèi),并與文某發(fā)生口角。二人爭執(zhí)幾句后,童某駕車離去。然而,文某在重新駕駛起步時,被后方鄭某駕駛的貨車追尾,致鄭某當場死亡、兩車及貨物受損。事故發(fā)生后,文某電話報警,當日童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童某與鄭某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童某一次性賠償115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童某在高速公路上追停他人車輛后,致使一人因追尾撞擊而死亡,其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具有自首、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同時,結合社區(qū)矯正機構出具的調(diào)查意見,對被告人童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遂依法判處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該案判決現(xiàn)已生效。(蔡蕾 李海波 張妍)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