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盜掘古墓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判處5名被告人四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責令6名被告連帶賠償被盜掘墓葬搶救性挖掘費用301038元,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馬某事先預謀,召集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王某甲及馬某丙(另案處理)在烏魯木齊市某山區(qū)使用金屬探測儀、強光燈、鐵鍬等犯罪工具盜掘古墓,從棺槨中盜出文物并變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等5人違反國家對古墓葬的管理法規(guī),盜掘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古墓葬,盜掘行為對墓葬本體造成了嚴重破壞,致使歷史和研究價值損失,盜掘部分文物無法追回,造成國家資產(chǎn)損失,其行為構(gòu)成盜掘古墓葬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5被告人盜掘古墓葬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馬某起組織、策劃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某甲、王某甲、馬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
同時,被盜墓葬封堆中部已被完全破壞,墓室上部棚木遭完全破壞,隨葬文物遭到盜取,造成國家資產(chǎn)損失,應當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責令被告一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故對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由6被告連帶承擔其破壞的墓葬修復費用301038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現(xiàn)已生效。(王維 張婷)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