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近日接到監(jiān)督申請人王某打來的電話。王某表示,在檢察機關與法院的共同調解下,困擾他多年的債務糾紛得到圓滿化解,他對案件的辦理結果非常滿意。
時間拉回到10年前。2015年,王某在恩施市某鄉(xiāng)鎮(zhèn)經(jīng)營煙酒專賣店,同鄉(xiāng)的鄧某夫婦因經(jīng)營超市急需資金周轉,找他幫忙借款,王某遂向鄧某夫婦介紹了龔某。經(jīng)過一番考察后,龔某認為鄧某夫婦的還款能力不足,提出只有王某作為借款人、鄧某夫婦作為擔保人方可借款,并要求提供抵押擔保。3人商量后同意了龔某的要求。
2015年11月,龔某向王某轉賬70萬元,王某隨后將全部款項轉給了鄧某。一個月的借款期限屆滿后,鄧某未能還上借款,又向龔某續(xù)借了一個月,并支付了7萬元利息。之后,鄧某一直無法償還借款,龔某于是找人對王某進行了暴力催債,王某迫于壓力,向龔某還款20萬元。
2019年4月,王某突然收到法院傳票——龔某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以及律師費3萬元。在法院主持調解時,因此前龔某多次向王某暴力討債,王某不敢向法院陳述實情。最終,法院調解確認王某支付龔某借款本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律師費3萬元,案件受理費5500元亦由王某承擔。民事調解書生效后,龔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某的煙酒專賣店。
2023年,當龔某再次催要借款時,王某才發(fā)現(xiàn),此前龔某等人因犯催收非法債務罪被法院判處刑罰,剛刑滿釋放。得知該情況后,王某終于鼓起勇氣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終因證據(jù)不足未獲法院支持。
2024年4月,王某向恩施市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受理案件后,承辦檢察官通過調閱龔某案的刑事案件卷宗、詢問當事人等查明:龔某成立某資產(chǎn)管理公司,長期向他人出借高利貸,并聘請伍某等多人以跟隨、毆打、發(fā)送威脅短信和短視頻等方式催收債務。
承辦檢察官在調查中發(fā)現(xiàn),龔某向王某轉賬70萬元之前,鄧某已預先向龔某支付了7萬元“砍頭息”,而一個月期限屆滿時,鄧某又向龔某支付了7萬元利息。鄧某無法償還借款后,龔某叫人毆打、跟隨、滋擾王某。后來,鄧某為躲避追債逃離了恩施市,龔某便通過微信向鄧某發(fā)送威脅短視頻,并找人打砸王某住所,王某被迫向龔某還款20萬元。
承辦檢察官認為,龔某未經(jīng)批準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其從事的借貸行為應屬非法,其與王某、鄧某所簽借款合同亦無效,原民事調解書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鄧某應返還龔某借款本金、資金占用期間的合法費用。因借款合同無效,龔某應自行承擔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損失,且到手借款僅為63萬元,減去鄧某已付利息7萬元、王某已還本金20萬元,鄧某、王某應償還的借款本金應為36萬元。”辦案組經(jīng)充分討論后,捋清借款事實。
2024年4月26日,恩施市檢察院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檢察院提請抗訴。經(jīng)恩施州檢察院依法向恩施州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恩施州中級法院指定恩施市法院再審該案。
再審過程中,為一次性化解糾紛、節(jié)約司法資源,恩施市法院依職權追加鄧某為第三人。因各方當事人之間意見分歧大、情緒激動,法官邀請承辦檢察官共同開展調解工作。
法官和檢察官認真傾聽了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并向龔某詳細解釋借款合同無效的原因及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王某和鄧某調解不僅可以爭取寬裕的還款時間,還可以一并解決他們二人之間的糾紛。
經(jīng)過法官、檢察官多次開展工作,三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鄧某和王某共同償還龔某借款本金36萬元,若王某承擔還款責任,后續(xù)有權向鄧某進行追償。龔某自愿放棄高額利息等訴求。法院也決定免收案件受理費并同步解除對王某商鋪的查封措施。
“這筆賬清了,我的心也安了?!蓖跄痴f。隨著三方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書上鄭重簽字,這起債務糾紛塵埃落定。(李居)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