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來瑜玫 一男子將父親遺留的彈藥作為“紀念物”私藏20多年,輾轉(zhuǎn)幾次搬家都沒有舍得上繳,最終因非法持有彈藥罪獲刑。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結一起非法持有彈藥案,以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
2023年12月22日,郭某搬家時將其父親1997年去世時遺留的TNT炸藥1塊、子彈47發(fā)、導火索1根丟棄在某高速公路服務區(qū)垃圾桶內(nèi),隨后駕車駛離,當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2024年2月16日,新疆奎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涉嫌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郭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彈藥的犯罪事實清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鑒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實坦白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一審法院以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郭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對其從輕處罰,改判適用緩刑。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郭某雖以“紀念”為目的私藏彈藥,但其私藏行為時間跨度長,且將彈藥私自丟棄,導致彈藥失控,具有嚴重的現(xiàn)實社會危害性和安全隱患,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經(jīng)釋法析理,郭某表示服從判決,并撤回上訴。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