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唐榮 通訊員黃璐 梁永建
妻子提出離婚、析產,丈夫名下突然冒出一筆巨額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如何處理?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夫妻離婚糾紛案。
據介紹,田女士與王先生于2008年結婚,2011年生育一女。婚姻期間,田女士一邊照顧家庭,一邊協(xié)助王先生經營公司。2022年,田女士偶然發(fā)現王先生婚后多次出軌,且同他人已生育一子。備受打擊之下,田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并就女兒撫養(yǎng)權、撫養(yǎng)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等事宜提出相應訴求。
庭審中,兩人均同意離婚,且對女兒撫養(yǎng)權歸屬、撫養(yǎng)費支付方案等事項沒有爭議。但雙方對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持不同意見,尤其是針對一筆“夫妻共同債務”存在較大爭議。王先生稱,2022年雙方分居后,其曾向案外人轉出一筆500萬元的款項,王先生稱該筆款項系其向案外人償還借款。田女士則認為上述款項是王先生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偽造的夫妻共同債務。王先生為了證明上述500萬轉賬交易是向案外人償還借款,提交了借據、銀行交易明細及收條等證據,其中銀行交易明細顯示,王先生此前確實收到該案外人轉入的500萬元。
后經查實,王先生承認案外人轉入的500萬元系經營往來款而非借款,其在與田女士分居期間向該案外人轉出的500萬元亦非還款,其與案外人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王先生在訴訟過程中隱瞞事實、作出虛假陳述,不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妨礙了民事訴訟活動的進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故法院依法作出司法處罰決定,對王先生罰款2萬元。同時,基于王先生上述不誠信行為,以及其婚內出軌并與他人生育子女等情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按照田女士70%、王先生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王先生以“還款”為名轉出的500萬元亦應予以分割,并支持田女士關于10萬元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服從司法處罰決定,并已按期繳納罰款。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未上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