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張雪泓 通訊員秦鵬博
張先生和王女士結婚3年,后張先生因病癱瘓在床,一直由王女士照顧。近日,張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請求法院判決與王女士離婚。
王女士同意離婚,但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自己負擔了較多的家庭勞務,照顧生病的張先生并贍養(yǎng)老人,要求張先生支付經濟補償款20萬元。
法院認為,結合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收入、年齡以及王女士所提交的證據所反映的雙方日常生活片段等因素,王女士確實負擔了主要的家庭勞務,因此對王女士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主張應予以支持,但考慮到張先生的收入水平,王女士所主張的數額過高,法院綜合上述各項因素對補償數額進行了調整。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由張先生支付王女士經濟補償款5萬元。
宣判后,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經辦法官表示,經濟補償款是離婚訴訟中較為常見的當事人訴求,主要集中在“家務活”上。對此,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較于此前婚姻法的規(guī)定,民法典擴大了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并增加了補償的具體辦法。民法典此舉,意在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更好地平衡和保護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犧牲的一方的合法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經濟補償僅限于在離婚時提出,包括在協議離婚以及離婚訴訟中提出。如雙方已經協議離婚或經判決離婚,一方再行提出經濟補償的請求,法院將不予受理。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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