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某及其鄰居等四人并排在鄉(xiāng)村道路上散步時,被楊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撞傷,就醫(yī)治療后經鑒定栗某構成十級傷殘。栗某找楊某協(xié)商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96341.61元。近日,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經審理,酌定原告栗某承擔事故30%的責任,最終判決被告楊某賠償原告栗某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8506.07元。
原告栗某訴稱,其在睢縣尤吉屯至帝丘的道路上散步時,被告楊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從后方將其撞傷,自己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接受治療,后經機構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其因被撞造成各項損失共計96341.61元,應當由被告楊某賠償。被告楊某辯稱,栗某與其他三人一起并排散步,原告所站位置基本位于大路中央,被告駕車經過時多次鳴笛無效,在避讓對向來車時,所駕駛車輛的右側扶手剮倒了原告,原告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楊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前方人員觀察不清,沒有采取合理的避讓措施,將原告撞傷,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但原告與案外人王某等三人并排在道路上散步,栗某位于道路最內側,違反了行人應當靠路邊行走的規(guī)定,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減輕被告楊某的責任。
宣判后,原、被告對事故責任劃分提出異議。針對當事人對責任劃分提出的異議,主審法官向栗某和楊某進行了判后答疑。經過耐心說理釋法,雙方均認識到了自己的責任,并當場達成和解協(xié)議,楊某一次性給付完畢栗某賠償金,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袁玉潔)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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