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宵鵬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河北省邢臺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老板馮某利用其網(wǎng)上商店,以高回報為誘餌吸引其部分員工和其他人在其網(wǎng)上商店刷單(虛假消費),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經(jīng)查明,劉某在明知馮某的資金為刷單款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3個相關賬號。馮某把吸收的刷單款通過自己的賬戶向劉某提供的3個賬號轉賬3547464.16元,隨后又把其中3348907.4元資金提現(xiàn)到劉某的銀行賬戶。劉某將其中3249500元通過手機銀行轉至馮某銀行賬戶,掩飾、隱瞞馮某刷單款的性質和來源。
邢臺市任澤區(qū)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被告人馮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發(fā)現(xiàn)馮某吸收的300余萬元資金轉入劉某賬號。經(jīng)過審查,認為劉某與馮某曾經(jīng)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關系密切,劉某明知馮某轉入的資金系刷單款,仍為其提供資金賬戶并轉移資金,掩飾、隱瞞其刷單款的性質和來源,涉嫌洗錢犯罪。
劉某實施提供賬戶協(xié)助轉款的行為,究竟應當認定為上游犯罪共犯還是洗錢犯罪成為該案難點。檢察機關主動向人民銀行調取所涉賬戶資金來源、去向證據(jù),經(jīng)過審查并多次提審犯罪嫌疑人,查明劉某未參與上游犯罪,故不能認定其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共犯。
2021年9月11日,檢察機關以洗錢罪對劉某提起公訴。任澤區(qū)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0日作出判決,認定劉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該案主辦檢察官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guī)定,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再作為后續(xù)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處罰力度。
檢察官提醒,對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行為,要注意區(qū)分上游犯罪共犯與幫助洗錢的界限。對于上游犯罪組織成員或者參與犯罪預謀后按照分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應當以上游犯罪共犯論處。對于事前對上游犯罪無通謀,以提供資金賬戶、協(xié)助轉賬、匯款等方式,協(xié)助上游犯罪掩蓋隱瞞犯罪所得來源性質的行為,依法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檢察機關根據(jù)劉某與上游犯罪的密切程度、參與程度準確予以區(qū)分,成功指控劉某構成洗錢犯罪。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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