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邢東偉 翟小功
海口市一女子離婚后,因沒有地方居住便搬回娘家生活。然而,該女子卻被母親和哥哥起訴,要求其搬離房屋。近日,??谑兄屑壢嗣穹ㄔ航K審維持原判,駁回其母親和哥哥的訴訟請求。
劉某和周某是夫妻關(guān)系,兩人婚后育有兒子周某甲、女兒周某乙。1982年,劉某和周某在??谑心硡^(qū)共同建造了一處住房,女兒周某乙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此。2008年3月24日,周某乙同前夫離婚,離婚前的房屋歸其前夫所有,周某乙在??谀承^(qū)申請了一套廉租房。后因周某乙無收入,沒有錢交納租金,離婚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二樓,并在其父周某生病期間進行照料。
周某于2012年去世,生前曾口頭告訴周某甲,若周某乙沒有地方居住時,可以住在家中二樓。2017年,劉某及周某乙在公證處辦理了放棄繼承周某遺產(chǎn)的公證。2018年4月3日,案涉房屋的不動產(chǎn)權(quán)利人變更為劉某和周某甲。
劉某、周某甲認為周某乙的居住行為侵害了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quán)和使用權(quán),故向海口市瓊山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周某乙停止侵害并立即搬離劉某、周某甲共同擁有的不動產(chǎn)。
庭審中,周某乙提供了其與劉某的錄音,該錄音中周某乙問:“爸爸是否承認案涉房屋二樓給我們?!眲⒛郴卮鹫f:“說過你沒有地方住時,二樓給你們住?!蓖瑫r,周某甲也認可父親臨終時曾口述,周某乙無房居住時,可居住在案涉房屋二樓。
瓊山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劉某和周某甲系案涉不動產(chǎn)的權(quán)利人,周某乙于2017年到公證處放棄了其應繼承的份額。周某乙放棄繼承時存在前提條件,即由其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二樓,但在公證時遺漏了該項內(nèi)容。周某乙父親臨終遺言應視為口頭遺囑。且周某乙自出生、結(jié)婚到離婚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在其父親病重時也盡了主要照顧義務(wù)。周某乙雖申請一套廉租房,因交不起房租未能居住。
綜上,瓊山法院認定周某乙雖然放棄了案涉房屋的繼承權(quán),但應享有案涉房屋二樓的居住使用權(quán)。劉某和周某甲以其享有的物權(quán)要求周某乙搬離,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劉某和周某甲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劉某、周某甲向??谥性禾崞鹕显V。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劉某、周某甲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據(jù)此,??谥性阂婪g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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