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趙紅旗 7月10日,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常仁堯?qū)め呑淌乱话高M行公開宣判。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常仁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堯駕車與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時,在欒川縣欒川鄉(xiāng)雙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 遇見曾擔任過其初二班主任的張某某騎電動車經(jīng)過。常仁堯事后供稱其看到該人疑似張某某,想起上學時因違反學校紀律曾被張某某體罰,心生惱怒,遂將手機交給潘某某,要求為其錄制視頻。接著,常仁堯到公路上攔下張某某,確認后即予以呵斥、辱罵,并連扇四個耳光,又朝張某某面部猛擊一拳。之后,常仁堯強令張某某將電動車??恐凉放裕^續(xù)進行辱罵、呵斥,又先后朝張某某胸、腹部擊打兩拳,并將張某某的電動車踹翻,致使電動車損壞,引起20余人圍觀。
事后,常仁堯?qū)⑺浿埔曨l傳播給初中同學觀看、炫耀,造成該視頻在多個微信群和朋友圈傳播擴散,被眾多媒體平臺連續(xù)報道,引發(fā)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后常仁堯又在“常氏宗親”微信群再次發(fā)布視頻,仍聲稱自己的行為沒錯,即使打老師不對,張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責任等。隨著該視頻在微信等媒體平臺的傳播,相關事件再次引發(fā)社會輿論關注。嚴重影響了張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欒川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仁堯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老師張某某,并同步錄制視頻進行傳播,引發(fā)現(xiàn)場多人圍觀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常仁堯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常仁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家屬等50余人參加了旁聽。
法官說法
一審宣判后,該案審判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規(guī)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有其他情節(jié)惡劣情形的,以及該解釋第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
具體到本案,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常仁堯在初中畢業(yè)后,近20年與老師張某某無任何交集,正常工作生活,案發(fā)當天開車與朋友去釣魚,偶遇一人與其20年前老師相似,臨時起意攔下并確認是其老師后即實施辱罵、毆打行為,安排他人錄制毆打視頻,事后自己反復觀看且向他人傳播,其行為具有隨意性,主觀上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顯?,F(xiàn)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張某某對常仁堯的教育方式明顯不當,不能認定被害人存在過錯。常仁堯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常仁堯主觀上沒有尋釁滋事的故意及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意見不能成立。即使常仁堯?qū)埬衬辰逃绞讲徽J同,亦不能成為其在20年后隨意辱罵、毆打老師并傳播炫耀的理由。
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常仁堯?qū)埬衬硵r截、辱罵、毆打,引發(fā)多人圍觀,并錄制視頻向他人傳播,受到網(wǎng)民和輿論批評后,不僅未及時悔悟、采取措施減小影響,反而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布文字為自己毆打老師進行辯解,并再次發(fā)布視頻推卸責任,引發(fā)更多關注,對老師的侮辱傷害擴散范圍更廣,網(wǎng)絡傳播進一步升級,社會影響進一步擴大。
從侵犯的客體來看,常仁堯的行為不僅嚴重侮辱了張某某,嚴重影響了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嚴重違背了中華民族尊師重教的傳統(tǒng)美德,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
綜合考慮以上情況,法院認為常仁堯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老師張某某,并同步錄制視頻進行傳播,引發(fā)現(xiàn)場多人圍觀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
在量刑上,鑒于常仁堯是在返回欒川配合公安機關調(diào)查途中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常仁堯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常仁堯在庭審時的認罪態(tài)度,并參考公訴機關提出的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綜合考慮常仁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專家觀點
博士生導師、廣州大學法學院院長張澤濤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認為,本案的審理程序合法,定刑準確,量刑適當。本案被告人常仁堯在公眾面前毆打老師,辱罵、報復老師,蓄意進行錄像并把視頻傳播網(wǎng)絡,影響極為惡劣,符合司法解釋中對尋釁滋事的情形之一。至于被告人辯護的其初中班主任曾經(jīng)對其進行打罵的辯護理由,不影響其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法定要件。
第八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汪海燕教授認為,被告人常仁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首先,1986年12月出生的常仁堯,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且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系尋釁滋事罪的適格主體。其次,從犯罪主觀方面來講,常仁堯偶遇被害人后,為了發(fā)泄自己的不滿情緒,當眾對被害人實施了攔截、辱罵和毆打行為,并當場錄制視頻,最后將視頻進行轉(zhuǎn)發(fā),導致打人辱師視頻被廣泛傳播。再次,常仁堯和被害人之間是師生關系,其行為社會影響惡劣,破壞了正常社會秩序,對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嚴重侵害。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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