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利民
近日,四川省樂山市犍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情侶分手后以返還彩禮為由訴諸法院的案件。
據(jù)了解, 原告王先生與被告李女士于2024年1月初認識, 2月14日情人節(jié)當天,為李女士購買手鏈、耳環(huán)花費了10,988元;3月雙方確定戀愛關系后,王先生為李女士還房貸款2,200元;向李女士轉款10,000元用于其孩子交學費;被告李女士也分五次從原告的銀行卡里取款共計10,000元;此外王先生還為李女士購買了自行車、洗衣機共花費4,098元。8月二人分手后,王先生起訴至犍為縣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彩禮37,286元。
被告李女士辯稱,雙方從認識、戀愛時間來看,尚未達到談婚論嫁訂婚的地步;原告訴請的金額系雙方在戀愛期間因吵架、分合等原因,原告為維系感情,自愿為被告購買禮物、支付生活費用,其支出均是日常消費性支出或共同使用。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的金額不屬于彩禮范圍。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先生請求李女士返還的財物是否屬于彩禮。2024年1月至7月雙方在認識、戀愛、同居過程中,王先生贈送的物品及給付的金錢,從其贈送的時間、種類、價值數(shù)額判斷,系王先生為維護戀愛關系促進雙方感情的贈與,沒有證據(jù)證明雙方就結婚彩禮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故王先生請求返還的財物不屬于彩禮范疇,對于原告要求返還彩禮37,286元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及其親屬依據(jù)習俗向對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財。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是男女雙方戀愛關系基本確定后,按照當?shù)亓曀?,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的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币?guī)定,依法予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交往過程中,無論男性女性,都應該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當愛情來臨時,要保持理智,理性轉賬,不要以愛的名義輕易接受或贈與對方貴重禮物特別是巨額禮金,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編輯: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