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吳某的戶口在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五指峰鄉(xiāng)黃沙坑村,2011年12月底,同村村民劉某因兒子結婚,向她借了2萬元現(xiàn)金,并寫了借條,約定2013年春節(jié)前歸還。但直到現(xiàn)在,劉某都沒有還清這筆借款。其間,劉某僅于2022年春節(jié)的前幾天通過微信轉了2000元,剩余借款未還。
對此,我有三個問題想尋求律師的專業(yè)解答:一是能不能去法院起訴,起訴時能否要對方一并返還利息;二是訴訟時效是否過期,還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三是可不可以直接在贛州市章貢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咨詢人: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qū)市民李先生
年初,我接到了李先生的咨詢電話,耐心聽完李先生的敘述后,針對他提出的疑問,給出了法律分析和解決建議。
首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此外,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根據(jù)李先生所述情況,其母親吳某可以通過借條及微信記錄等證據(jù)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借款人劉某還款并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可以主張對方支付自2013年春節(jié)后開始計算的逾期利息。
其次,針對本案訴訟時效是否過期的問題。出借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借款人同意履行還款義務的,均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據(jù)李先生所述,借款人劉某最后一次還款時間在2022年春節(jié)前,若李先生的母親吳某在2025年春節(jié)前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借款人主張權利,那本案就還在三年民事訴訟時效保護中,尚未過期。
最后,針對能否在原告居住地起訴的問題。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借貸糾紛的案子可在原被告的戶籍地起訴。若其母親能提供在本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的證據(jù),則可在本地起訴。
解答人:贛州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接線律師、江西紅土地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圯
辦理結果:
雙方溝通后,協(xié)商約定劉某分期返還剩下的借款。截至2025年7月底,李先生母親共收到1.6萬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將于2025年年底前還清。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黃輝、通訊員曾小龍整理)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