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周曉方
為了吸引用戶流量,不少電商平臺會推出新用戶福利、新人優(yōu)惠券等優(yōu)惠機制進行激勵,并且會在用戶正常注冊時明確標注出對優(yōu)惠使用的限制規(guī)則,即對于同一身份證號、手機號、銀行卡、同一終端設備等視為同一用戶,只可領取一次新人禮包。然而,施某甲等5人卻無視電商平臺規(guī)則,鉆起了“空子”,薅電商平臺的“羊毛”達上百萬元,殊不知這一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
2020年6月,浙江省麗水市縉云縣的施某甲偶然發(fā)現(xiàn),只要通過網絡平臺大量購入新賬號,分別登錄后購買某知名電商平臺的商品,就能夠用不同賬號多次享受該平臺的新人優(yōu)惠,從而以極低的價格買下商品。
這豈不是一個源源不斷的進貨渠道?施某甲動了歪心思,他與副食店的老板們交涉,表示自己能夠提供一些商品,價格比進貨價更便宜,這些商品都是使用了優(yōu)惠券在某知名電商平臺上購買的,絕對保證質量,老板們欣然答應。就這樣,施某甲轉賣出了一批又一批在該平臺上購買的商品。
手動輸入賬號購買步驟煩瑣、效率低,在轉賣了一個多月的貨物后,施某甲在網上購買了一個能夠批量導入賬戶并自動完成登錄、購買貨物的軟件,還可以躲避平臺對同一IP地址大量使用不同賬號下單的異常行為的監(jiān)控。
施某甲并不避諱與他人提及此事,他的“買賣”也著實讓人羨慕,其中不乏施某乙、蔡某甲、蔡某乙和虞某某4人。2021年4月中旬,施某乙等4人陸續(xù)向施某甲表示,希望能夠一起干這“買賣”,賺的錢大伙兒平分。
本就想擴大“生意”的施某甲接受了他們的合伙邀請,之后,施某乙等4人各自投入2.5萬元用于開拓市場,施某甲作為技術入股并投入1萬元。
幾人分工明確,施某甲、蔡某甲負責在平臺購買商品,剩下3人負責對低價購入的商品進行管理并通過對接超市、副食店或自己開設店鋪等各種渠道進行銷售。他們在幾個主要購買區(qū)域租下倉庫,專門用來堆放買到的貨物。
最終,施某甲等5人的“薅羊毛”行為被平臺發(fā)現(xiàn)。2021年11月16日,縉云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縉云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隨即開展自行補充偵查。通過整理涉案商品在各銷售渠道的售賣均價、詢問被害平臺的倉報價、檢索類案及相關理論等方式準確認定涉案數(shù)額,厘清運營商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案件定性。
縉云縣檢察院認為,施某甲等5人明知自己不具備享受新人優(yōu)惠的條件,以非法手段獲取并假冒他人名義使用新人優(yōu)惠,并采用技術手段規(guī)避電商平臺風控,使電商平臺誤以為是新用戶從而售出商品,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截至案發(fā),施某甲等5人騙取電商平臺新人優(yōu)惠金額共109萬余元。2022年11月4日,縉云縣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支持檢察機關指控罪名,認為施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為主犯,其余4人為從犯。結合5名被告人各自的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等情況,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施某甲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并處罰金6萬元至25萬元不等。目前,施某甲購買的賬號及軟件的來源仍在進一步核查當中。
承辦檢察官提醒:施某甲等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薅羊毛”,違背市場公平交易秩序,侵害了互聯(lián)網企業(yè)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法律的懲罰。消費者在參加各類促銷活動中一定要按照平臺規(guī)則進行,通過合法方式獲取活動優(yōu)惠。
編輯:蔣起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