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丙華
商法獨立性建構的時代內核
囿于市場經驗不足,我國商法的獨立基礎在傳統(tǒng)的商主體視角或是商行為視角中始終模糊不清,深陷民商關系的紛爭中難以自拔。實際上從發(fā)展路徑來看,我國學者對商法的獨立性建構完成了從模仿創(chuàng)制到探索自立,再到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地位為內核的自主性建構的現代化轉型。當前對商法獨立性的強調,需要以市場和交易為內核建構基礎理論,實現對過去零散制度對比、具體概念辨析、簡單私法規(guī)則區(qū)隔的邏輯整合,完成商法獨立的路徑統(tǒng)一。
商法的獨立性本質在于,在獨立于政治社會的市民社會中,還存在著與市民社會相區(qū)別的獨立“經濟社會”,一種純經濟的統(tǒng)一體——市場。商法的獨立與崛起,標志著市場與商事交易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地位的崛起。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制基礎,商法應當成為市場和商事交易法則的最直接體現,這也是商法相較于民法和經濟法的獨特內核。
商法獨立的組織化交易邏輯
私法世界從傳統(tǒng)民法世界拓展至商業(yè)世界,具有私密性和道德性的個體行為逐漸走向具有公開性和市場性的組織化行為,交易從偶然行為逐漸走向特定的重復行為。商人主體的定型化與交易行為的慣例化是私人交易走向組織化的本質體現,其將經營商業(yè)發(fā)展成為一項具有特定規(guī)則的事項,由此催生了以此特殊交易事項為主要內容的市場,并促成私法中的人從社會生活世界走向經濟利益世界。
商法中組織化交易的界定,是基于市場和商事交易的邏輯,分析商事交易對組織形成、組織關系調整以及組織體的市場外部性的規(guī)范需求,揭示其有別于傳統(tǒng)民事交易,從個體契約到組織發(fā)展的特質。組織化交易是指生產要素通過組織化聯合獲得主體性,進而形成特定交易目標、確定的交易結構和意識協調機制,參與市場促使其外部性改善的交易模式和現象。
交易的組織化突破了熟人信用的情感限制(關注交易對方的性格、收入以及其他信息),且想要改變或發(fā)展現有關系,借由陌生人信用(無意發(fā)展人際關系、不過問交易對象來源、簡單計算的交換利益),產生以平等交換為核心的持續(xù)性互動機制。組織化交易包括突破熟人交際的資本聯合(資本集約)、超越個體的組織秩序(交易協調)以及追求持續(xù)穩(wěn)定的價值增長(組織發(fā)展)三個方面的市場內涵。
在容易忽視市場組織體利益、模糊市場主體界限、個體自治無限放大乃至吹捧絕對自由的危險傾向下,觀察組織化交易所關注和強調的集體行動邏輯、整體性意識協調以及市場秩序,是現實的也是重要的。這種觀念轉型在我國以往的市場實踐中得到體現,反映了中國特色的市場道路,也是走向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趨勢。
組織化交易論下的商法體系
組織化交易論為觀察市場中的商法現象提供兩個基本視角:一是交易在市場中通過生產要素的組織化,獲得追求商業(yè)目標的主體性資格(生產要素組織化獲得主體性);二是市場能夠通過組織體的外部交易獲得價值增長(交易組織化形成市場)。這兩個視角相互緊密聯系,能夠貫通商法對商主體和商行為的規(guī)范邏輯,實現商法基礎理論的內在統(tǒng)一。通過對組織化交易的機制塑造和整體規(guī)范,商法的獨立性得以顯見,并且能夠在民法典時代發(fā)揮應有的市場作用。
就以意思自治為核心的傳統(tǒng)私法機制,商法與民法存在組織化交易論上的邏輯區(qū)別。民法中的核心私法強調公私法的嚴格分野、財產神圣以及契約絕對自由,是一種積極的、張揚的意思自治立場。而商法允許私法一定程度的公共干預、維護組織獨立以及組織的相對自由,是一種組織化、限制的意思自治立場。以規(guī)范組織化交易機制為核心的商法,完成了對以私人自治為核心的民法的超越。
在私人利益走向組織利益進而走向市場利益的過程中,面臨著不同階段的沖突,需要厘清私人自由、市場自治與國家強制力之間的界限。傳統(tǒng)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分別體現了不同階段的規(guī)范要求,作為基礎性地位的商法則以市場主體的組織性利益為核心。商事交易的組織化進而走向市場的范式轉變,是構建我國新時代商法體系的有效路徑,也是使中國商法學得以區(qū)別于其他傳統(tǒng)部門法學,進而自立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合理選擇。
組織化交易論為觀察以合同形式出現的現代金融現象提供了一個研究框架,不僅能夠保持民法典合同制度的嚴密邏輯,還能包容商事交易發(fā)展的創(chuàng)新空間。第一,認定商事合同需要考慮交易組織化的實質性和整體性。第二,解釋商事合同允許加入基于組織性秩序的市場意志和法律意志。商事合同的解釋路徑將各種締約過程看作單一組織化交易,關注交易本身在市場中的利益實現,包容交易的復雜性。商事合同解釋的本質在于構建一個更加靈活和寬松的解釋范式,允許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對交易過程中的相關事項進行廣泛調查,以充分實現交易目的,進一步允許法院為矯正合同文義漏洞行使一定限度的司法解釋權。組織化交易所提供的市場視角,旨在促進商事交易對消費者公眾的整體公平和安全,相比于契約的自我分配正義,其更加注重法律評價的矯正正義。
(原文刊載于《中國法學》2024年第4期)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