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東政法大學劉憲權在《法學評論》2024年第2期上發(fā)表題為《元宇宙空間財產犯罪的刑法規(guī)制》的文章中指出:
元宇宙空間具有獨立的社交環(huán)境、全真的沉浸體感以及獨立的經濟體系。同時,元宇宙空間將會發(fā)生萬物數字化現象,數據將成為元宇宙空間一切事物的本源。在元宇宙空間萬物數字化現象的推動下,元宇宙空間的虛擬財產也將呈現不同于現實空間以及傳統網絡空間中一般財產的特殊性。具體而言,侵犯元宇宙空間中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侵害,也可能是對元宇宙系統數據的非法改動或破壞,所以相關行為可能同時符合財產犯罪和數據犯罪的構成要件。
元宇宙空間貨幣類、藏品類、服務類虛擬財產(對應元宇宙空間表物的數據)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在經濟價值和交易模式上,元宇宙空間的虛擬財產與現實空間的一般財產并無二致,兩者都可以表現為一般物品、商品或財產性利益。財產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實質上是被害人對財產事實上的支配關系。
在元宇宙空間中,行為人是否對特定虛擬財產重新建立起事實上的支配關系是判斷其是否已經取得他人虛擬財產的標志。元宇宙相關技術的發(fā)展也導致元宇宙空間的財產犯罪呈現出技術化、復雜化的發(fā)展趨勢。因為元宇宙空間具有全真性,所以在元宇宙空間非法獲取他人虛擬財產的手段更為豐富。分析刑法中財產犯罪的暴力、脅迫、秘密竊取、公然搶奪、詐騙等不同的行為類型和手段,元宇宙空間可能存在的財產犯罪罪名應該比傳統網絡空間更為豐富。
財產屬性是元宇宙空間虛擬財產的本質屬性。行為人在元宇宙空間侵犯表物的數據的行為在大多數情形下并不會對數據的完整性和可用性造成損害。相關行為的目的并不是對數據進行侵害,而是針對用戶的財產權益進行侵害。這進一步證明非法獲取他人元宇宙空間虛擬財產的行為只可能構成財產犯罪而無法構成數據犯罪。元宇宙空間的虛擬財產完全可以成為一種獨立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全新財產形式。
我國現行刑法規(guī)定的財產犯罪罪名體系已經較為完備,元宇宙空間似乎尚不存在現行刑法條文完全無法規(guī)制的全新財產犯罪類型。因此,應當以元宇宙空間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和現實性為依托,通過現行刑法中財產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對元宇宙空間的財產犯罪進行有效規(guī)制。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