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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

2024-06-03 16:34:2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wǎng) -標準+

慎刑觀的重心在于慎殺,這一點比較集中地體現(xiàn)在對死刑的限制上。控制和盡量減少死刑的適用,是西周及漢以后歷代刑制改革的主流?;谏鳉⒗砟?,統(tǒng)治者在死刑立法方面,往往主張“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著力刪削死刑罪名,減少與控制死刑條款的數(shù)量。

西周之初,大辟之罪有500個之多,在“明德慎罰”立法指導思想的影響下,西周統(tǒng)治者不斷推進刑法改革,將死罪的數(shù)量降至200個。法家重刑主義理論指導下的戰(zhàn)國與秦朝,死罪條目大肆擴張。至漢初廢肉刑,由于一部分肉刑改為大辟,導致死刑數(shù)量激增,一度達到了史書所載死罪數(shù)目的最高值1882個。漢武帝之后,東漢以至于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刑法改革,其中一項重要內(nèi)容就是減少死刑的條款。

隋唐時期死刑繼續(xù)縮減,在“德本刑用”“務在寬簡”思想的指導下,唐代定律時大幅削減重罪特別是死刑條文,據(jù)沈家本統(tǒng)計,唐代死罪條款僅存233條,比隋律減少92條,比東漢時的漢律減少500條。唐代減少死刑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創(chuàng)設加役流,作為減死之罰,同時以配官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以往族刑連坐。

宋代以后,“慎刑慎殺”理念仍占據(jù)主導地位,各朝仍重視死刑的立法控制,但隨著封建王朝統(tǒng)治形勢的不斷嚴峻,與唐代相比較,死刑的數(shù)量有明顯增長趨勢。宋代律文基本因襲唐律,但敕令中死刑數(shù)目有所增加。明代《大明律》死罪262條,清代《大清律》增至441條,到清末激增至840條。

除了在立法上減少死刑罪名,審判程序中的“緩死求生”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死刑的適用,這就是死刑復核制度。

死刑復核是指中國古代社會對于死刑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是集中體現(xiàn)慎殺理念的一項重要制度。即指地方各級司法部門對擬判死刑的案件,應逐級上報,報請中央司法機關乃至最高統(tǒng)治者進行審查核準,以便最終決定是否適用死刑。死刑復核是中國古代獨具特色的死刑救濟制度,受到歷代統(tǒng)治者的高度重視。該制度創(chuàng)設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好地貫徹慎殺理念,確保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并使刑殺大權牢牢掌握在中央和最高統(tǒng)治者手上。

死刑復核與死刑復奏制度不同。死刑復核一般在死刑尚未定判之前進行,屬于刑事審判程序;死刑復奏則往往在死刑確定之后、判決尚未執(zhí)行以前進行,屬于刑事執(zhí)行程序。死刑案件之所以要復核,是為了使復核機關全面了解案情,以便從“理”上保證死刑適用的正確性;死刑案件之所以又要復奏,則是給皇帝最后考慮的機會,使皇帝能從“情”上來決定是否適用死刑。

死刑復核制度萌芽于漢朝。重案疑案、官僚貴族的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核準,漢朝已有明文規(guī)定;但當時大部分死刑案件的判決權與執(zhí)行權仍在縣令、刺史手中,并沒有形成制度化常規(guī)化的死刑復核程序。南北朝時期,死刑案件一律報中央核準,由皇帝親自過問,在中國法制史上首次初步確立了對后世影響深遠的死刑復核制度。

到了唐朝,京城的死刑案件由大理寺審理,最終擬判死刑的,報刑部復核后呈送皇帝核準;地方州、縣的死刑案件,由刑部移送大理寺復審,最終擬判死刑的,報刑部復核之后再呈請皇帝裁決。對于重大死刑案件,還實行一系列會審制度,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會同審理或復核,最后仍須報請皇帝核準,稱“三司推事”;另外,如果是特別重大死刑案件還要實行“九卿議刑”制,即大辟罪(死罪)要由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共同議論后才判決;此外,對于達官顯貴“八議”之人犯死罪,由刑部“集諸司七品以上議之”,還要“議定奏裁”,由皇帝裁決后處置,即所謂都堂集議制。

此后,死刑復核制度不斷發(fā)展,至明清時期日趨完善。尤其是清朝,在明代死刑復核制度基礎上,形成了程序嚴格、規(guī)范詳備的秋審與朝審,凡死罪擬判斬監(jiān)候和絞監(jiān)候的案件,都要經(jīng)過秋審或朝審程序。秋審每年秋季舉行,主要審核地方各省所判的絞、斬監(jiān)候案件,也就是常說的“秋后問斬”。朝審是審核刑部所判的絞、斬監(jiān)候案件,以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大學士等高官組成聯(lián)合審判庭進行會審,處理結果最后奏請皇帝裁決。

秋審被稱為“國之大典”,國家高度重視,設有秋審處,程序極其嚴格。先由州縣招冊,將本省截止期前的斬監(jiān)候、絞監(jiān)候案件清理造冊,逐級呈送至省。負責官員要對監(jiān)候囚犯一一審錄,核實案情,將犯人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yǎng)承祀等類,再將審錄所做的冊表報送臬司、督撫復核。督撫對本省的秋審案件審錄完結后,將全省案件向皇帝匯報再由刑部看詳核擬,其后由九卿、詹事、科道集議,將情實、緩決、可矜、留養(yǎng)承祀各犯分擬具題,報皇帝裁決。四種情形中,后三種一般情況下都會得到減免,或入下屆秋審再決,基本能保全活命,情實者要執(zhí)行死刑,但仍需復奏。據(jù)《清史稿》記載,康熙曾與大學士、學士等酌定在京秋審情實重犯,他“取罪案逐一親閱,再三詳審,其斷無可恕者,始定情實”,反復強調,“人命事關重大,故召爾等共相商酌。情有可原,即開生路……但此內(nèi)有一線可生之機,爾等亦當陳奏”。

(文章節(jié)選自官蕊主編的《法治中國的文化根脈》,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