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梁雙
《2023—2027年檢察改革工作規(guī)劃》明確提出構建治罪與治理并重的輕罪治理體系。檢察機關既要發(fā)揮“嚴”的震懾作用,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又要發(fā)揮“寬”的教育作用,減少社會對抗、增進社會和諧,推進矛盾糾紛法治化實質性化解。2022年7月以來,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檢察院結合1027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從程序、量刑、參與社會公益等方面開展輕罪治理調研。
調研發(fā)現(xiàn),當前輕罪治理在農村地區(qū)還存在著程序不當簡化、第三方配合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對此,筆者建議,檢察機關應堅持協(xié)調聯(lián)動,推動形成合力,加強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的工作會商,統(tǒng)一認識,一體落實政策。辦案過程中,應充分向犯罪嫌疑人進行權利義務告知,釋明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庭審方式、具體流程等。同時,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可以就庭審要素的相關內容達成一致,核心內容可以因案就簡但也不能完全省略。即使適用“速裁程序集中開庭”,也要仔細核實數(shù)額、到案經過等關鍵情節(jié),讓被告人感受法律的威嚴和程序簡化的便利。
輕罪治理要體現(xiàn)懲戒與教育并舉、兼顧法律威嚴與人文關懷,刑罰上的“嚴”與“寬”都是為了實現(xiàn)社會治理效能。筆者認為,可進一步明確輕罪的范圍,形成過濾機制,將輕罪與嚴重暴力犯罪差別化處理,弱化犯罪附隨后果及其溢出效應。同時,可擴大附條件不起訴范圍,進一步完善行刑雙向銜接機制,讓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和行政處罰有區(qū)分、有銜接,在處罰上形成階梯體系。對擬起訴的案件,應主動告知法律依據(jù)、刑期計算方式,對擬不起訴的案件當事人書面告知之后的行政處罰、社會公益事項的管理主體、行為人義務、期限等內容。
在構建輕罪治理體系的進程中,可引入社會公益服務的方式促進社會關系修復。社會公益服務既可以作為相對不起訴的幫教工作,也可以作為附條件不起訴的考察措施。不過,筆者在實踐中發(fā)現(xiàn),社會公益服務中常涉及的交通崗、養(yǎng)老院、福利院等在農村地區(qū)數(shù)量較少,不能滿足社會公益服務的數(shù)量需求;社區(qū)、村委會的人員配置、硬件設施千差萬別,檢察機關難以確立統(tǒng)一的對接部門、設置統(tǒng)一的工作流程和標準。因此,應結合當?shù)氐膶嶋H情況,選擇有能力、有意愿的第三方合作者。
實踐中,第三方合作者可能對承擔的責任存在一定顧慮。對此,原陽檢察院在與縣鄉(xiāng)村振興局合作時妥善分配權責,由檢察機關確定被不起訴人參與社會公益的方式、金額、時長,由鄉(xiāng)村振興局對當事人參與社會公益的過程進行監(jiān)管、成果進行驗收。雙方通過登記見證人、粘貼實景照片等方式共建臺賬,防范工作風險和廉政風險。
當前,輕罪治理已成為檢察機關推進高質效辦理案件的重要命題,需要以輕罪區(qū)分標準為主線,一體推進全流程適用,實現(xiàn)治罪與治理并重。檢察機關要主動適應犯罪治理新形勢,積極發(fā)揮檢察職能,以首創(chuàng)精神積累經驗,推進輕罪治理的司法實踐,服務輕罪治理體系的頂層設計。
(作者單位: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檢察院)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