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嘯虎
由于受到“八股取士”的影響,長期以來,在人們的觀念里,明代科舉考試的文章文體嚴格受限于八股文,應考者不能發(fā)揮個人見解,文章內容空洞無物,因而受到后人的詬病。其實,八股文只是一種考試的文體,在明代科舉考試的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殿試的策問中,依然延續(xù)了宋代以來的傳統(tǒng),不僅文體是散文體,而且內容也是圍繞安邦治國、經世濟民的主題,闡釋治國平天下的道理,回答朝廷所關心的現(xiàn)實問題,其中不少是同國家的法制建設相關的。
明太祖朱元璋以法立國,后世也延續(xù)了這一傳統(tǒng),反映在殿試的策問里,有關法制建設主要聚焦于以下一些問題:一是法制建設所面臨的現(xiàn)實問題,如成化八年(1472年)策問提出的“刑法以肅內者嚴矣,未能使奸頑懲艾而不敢犯”,正德十二年(1517年)策問也提出:“近守祖宗之法,而行法猶有所未逮,其故安在?”二是關于法制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與關系問題,如弘治十八年(1505年)策問提出:“朕惟自古帝王之致治,其端固多,而其大不過曰道、曰法而已。”三是法制建設過程中所要解決的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具體問題,如正統(tǒng)十三年(1448年)策問提出:“刑所以待有罪,必待有罪而后刑,則天下有遺惡。古先圣王無遺善無遺惡,必有不待有功而爵,有罪而刑者矣,其事安在?”而狀元們在對策時提出的有關見解和主張,也是有的放矢,針對具體問題,闡述了自己對法制建設的認識和觀點。這些認識和見解作為狀元策的內容被接受,至少是適應了執(zhí)政者的要求與看法,反映了當時基本的法制主張。
其一,治國之道與法制建設。這也是狀元策有關法制建設關注度最高的問題。法是治國理政的主要手段之一,這至少在狀元策里應該是一個基本共識。天順四年(1460年)狀元王一夔在對策中說:“帝王治天下之術非一端也,然所行之要不越乎禮樂刑政而已?!倍Y樂為本,以教化百姓,而“政者,法制禁令也,所以一民之行……刑者,墨劓剕宮大辟也,所以防民之奸,而懲其恣肆焉”。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狀元費宏在對策中也說“致治之道存乎法”“非法無以維天下之勢”,因此帝王要建立宏圖大業(yè),必須建章立制“以盡天下之治,以貽子孫之謀,以為長治久安之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明代理學占據了思想文化的主導地位,因而狀元策在談到法制建設問題時,也大都把理學所主張的“正心誠意”作為推行法制建設的關鍵。天順四年狀元王一夔在對策中就說:“陛下能于禮、樂、刑、政之用,一本于誠,則治化之盛,又何患乎不與唐虞三代同驅而并駕哉!”成化五年(1469年)狀元張升在對策中也說:“治本于道,道本于誠,非道不足以善治,非誠不足以立道?!币虼耍挥芯髡\心推行法制建設,才能取得實效。
其二,治法與治人。與前代學者一樣,明代的狀元們在回答法制建設的問題時,也都把人的作用放在很重要的地位,所謂先有治人,然后才能有治法。成化八年狀元吳寬在對策中提出“天下之事,非法不能以自舉;天下之法,非人不能以自行。故法所以舉其事,而人所以行其法者也”,而“法之立也本無弊,法之用也始有弊。法不自用,待人而后用”。他專門以負責審判的典獄官為例“典獄而非其人,則獄多冤抑”,因此,“夫典獄者,下既得乎人情,上不徇乎君之意,則刑之所加皆得其當,而奸頑豈有不懲艾者哉”。成化二十三年狀元費宏在對策中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法之立也,本無不宜;法之行也,始有其弊。因其弊而救之,則存乎其人?!?/p>
而治人的關鍵,則在于治心。成化八年狀元吳寬在對策中談到三者的關系時就認為:“欲事之舉也,在乎法,有治法而天下無不舉之事;欲法之行也,在乎人,有治人而天下無不行之法;欲人之用也,在乎心,有治心而天下無不用之人?!辈⑻貏e指出,那些司法審判官在“聽獄之際,一或不盡其心,則刑有不得其當者”。成化十一年(1475年)狀元謝遷在對策中也認為“有其政而無其心,是謂徒法,徒法不能以自行”,因此“仁政本之仁心,則內外兼舉,本末不遺,而為治之道得矣”。
最后,如何實施法制。關于這方面的問題,一些狀元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關于德與刑兼用的問題,嘉靖十七年(1538年)狀元茅瓚在對策中指出:“道之相兼以適其宜也,然天下之勢有強弱,而人君之政有德與刑?!薄肮氏挠杏硇蹋逃袦?,周有甫刑……后世不師古,遂以為三代之治純用德而不用刑,何失之遠歟?”關于寬猛相濟問題,永樂十年(1412年)狀元馬鐸在回答策問提出的“蓋為治之道,寬猛相濟,各適其宜”時說:“寬而不流于姑息,有猛者存;猛而不偏于苛察,有寬者在。嚴而泰,和而節(jié),此理之自然,治道之全體也?!标P于發(fā)揮刑罰預防犯罪作用的問題,正統(tǒng)十三年狀元彭時在回答策問提出的“必待有罪而后刑,則天下有遺惡”的問題時說:“若必待有罪而后刑,則天下之惡未形于行者,必至于茍免,何以使之皆知所懲而遠罪乎?”因此,“欲人皆遠于罪,不待刑罰而自懲”,就應當“罰不徒罰,罰一人而千萬人知懲”,如此則“何憂乎天下人之不皆遠于罪哉”。
值得一提的是,在明代的狀元策里,還有專門談法制建設問題的。如萬歷十七年(1589年)殿試策問就聚焦于“制禮立法非難,遵禮守法為難”,因而如何才能做到“法舉而令行”的問題,狀元焦竑在對策中,詳細闡述了完善國家法制的重要性,提出要倡導禮教,厲行法制,認為“法度者,稗民之轡銜也”,并提出“凌肆雖貴近必斥,權橫雖身后必誅”,從而達到“使天下分定而心安,威行而志懾”的目的。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