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守東
其實古代整個民間訟師群體都受排擠。根據(jù)《大清律例》“教唆詞訟”條,“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減等)。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從法條可見,政府雖然不時打壓訟師,但清律并不一概禁止幫助人打官司的行為,只是特別強調(diào)會嚴懲任何人“教唆詞訟”,即在當事人無意打官司的情況下,鼓動人打無理官司或不必要的官司,及在代寫訴狀的過程中“增減情罪誣告人”,即通過添枝加葉或隱瞞真相的方式誣告他人。至于幫助“愚而不能伸冤”的人主張正義,只要“教令得實”即可,即為真有冤情的人提供的法律信息屬實,則不受追究。
清朝廣為流傳著赫赫有名的訟師“謝方樽”的故事,他本有生活原型。該原型是乾隆年間的常熟辛莊人。由于對當時的社會不滿,謝某常以機智的言行,諷刺和懲治貪官、惡霸,打抱不平,伸張正義,深受人民大眾的喜愛,所以其事跡不脛而走,在民間廣為流傳。在溫汝適的《咫聞錄》中稱他為謝芳津,夸他“具玲瓏之筆,操決斷之才,凡有冤抑難伸、倒懸莫解者,投而求之,一詞入庭,即能脫茲羅網(wǎng)。其或心起訛詐,即事生情,出人意表;甚至蜃樓海市,平地風波,能使假者認而為真,曲者變而為直,四鄉(xiāng)士民,咸推尊而畏懼之,名曰老大。官府幕友,亦慕其名。然救人多而害人少,以故官不加法”。就是說,謝某能夠在訴狀中把疑難案件的法律與事實說得一清二楚,為法官正確判案提供明晰的思路。當然,有時也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只因大多情況下是幫助人們獲得正義,因此官府未將其繩之以法。謝某的故事也說明,官府承認的“代書”之外的“非法訟師”,仍有其存在的空間。
謝某為人排憂解難的故事中,也有涉及婚姻的案例。有兩家富人早已為兒女訂婚,后來男方家道中落,女方徐姓家長苦于沒有理由悔婚,于是借口與男方談迎娶,留女婿談至半夜,忽有劫匪破門而入,洗劫財物,并用煤涂黑女婿之臉,然后報官,聲稱被搶。知縣審案,歹徒堅稱女婿與其一伙。其實這些人是女方父親為陷害女婿而招來的亡命之徒。眼看未婚夫蒙冤陷入囹圄,徐家女兒忙與閨蜜商量,閨蜜推薦謝某,于是二人趁黑夜悄悄拜訪。聽到案情,謝某覺得女兒告父親本身即屬非法,幫不上忙。因為從漢朝到清朝,儒家的法律都有“親親相隱”的原則,即住在一起的家人之間有互不舉報犯罪的義務,特別是不許兒女告父母,除非涉及謀反等侵害皇帝的罪行。
于是,“女跪于地,痛哭求救。謝巡檐繞屋,數(shù)回而定,呼女起曰:‘寫一詞與汝,投之于官,可兩全也’”。謝某在女方的哭求下,踱步徘徊,終于想出妥當?shù)脑V狀。官閱詞,拍案曰:“爾父竟如此之橫逆也乎?”女曰:“愛女過切耳。”官曰:“爾乃護夫背父也?!迸唬骸版形措x父母恩養(yǎng)也?!惫倌唬瑥烷喼猎~尾,有“不告害夫,告則害父,不可告,不得不告”四語,曰:“此詞乃情真理確也?!?/p>
謝某陳詞的絕妙之處不在于他想出了萬全之策——因為此事根本沒有萬全之策,而在于他把徐家女子不可告又不得不告的尷尬處境和盤托出,讓知縣不得不承認女子的確正處于此種情景中,至于如何是好,這無須訟師出主意。知縣也知道,解決之道只能由唯一有權(quán)作決定的自己來想。稱職的律師不需要自作聰明代替法官作決定,有時候,他只需要幫助法官拿準事實與法律問題的要害,法官自然會自信地作出聰明的決定。當然,也有需要律師提示法官該如何解決問題的時候——出色的律師總能知道如何幫助法官鎖定問題,如何替法官想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看了狀詞,又經(jīng)審訊,知縣寫出如下判語:“禮重婚姻,律嚴謀害。女雖過愛,難違海誓山盟;婿或極貧,奚厭簞瓢陋巷,茲某嫌婿貧窮而設(shè)陷阱,惡過綠林;幸女識夫仁義而首窮奇(中國古代神話中的四兇之一),貞如霜柏。一詞剖案,四語動情。得辨公冶之羊,始認昭奚之虎。罰銀充賞,婿家可免饑寒;完娶于歸,女心亦得安逸;若按情而定斷,應科誣死未決之條;幸代首以從寬,聊治得相容隱之罪。徐某薄責三十板,所糾棍徒各與重杖枷示。此判?!?/p>
依照清律,搶劫“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徐父誣告女婿劫財,本該按照“誣告反坐”,即誣告人何罪即治誣告者以何罪的法條處罰。此外,誣告人死罪,但尚未被執(zhí)行死刑,本該杖一百,流三千里,外加服勞役三年,因是女兒告發(fā),按照清律也可算作父親自首,所以徐父被從輕發(fā)落,只責三十板,另罰徐父三千兩銀子,給女婿用于完婚。事后,徐女以銀五十兩酬謝閨蜜,而其夫至謝莊,“饋銀百兩,以報一詞救命之德”。結(jié)局可謂圓滿。
知縣在判詞中特別稱道狀詞“一詞剖案,四語動情。得辨公冶之羊,始認昭奚之虎”,就是說,知縣認為“不告害夫,告則害父,不可告,不得不告”這四句話恰到好處,使得此案真相類似于典故中“公冶之羊、昭奚之虎”一般得以澄清。由此可見,訟師在嚴厲打壓的環(huán)境中仍可因其狀詞出色地呈現(xiàn)當事人真實處境而獲得官方默許。畢竟,官府伸張正義有賴于事實真相,而訟師在此可以為官員幫忙而不是添亂。
(文章節(jié)選自張守東《傳統(tǒng)中國法敘事》,東方出版社出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