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守東
如果說云夢秦簡為我們展示的是秦國到秦朝天翻地覆的變化,那么同樣出自湖北的另一考古發(fā)現(xiàn),即江陵縣城附近的張家山漢簡,則為我們印證商鞅創(chuàng)始的秦法與蕭何改編的漢律之間的傳承。
在《語書》中,南郡的楚民還在以地方民俗、習(xí)慣抵擋秦律,而在張家山漢簡中,秦國故地的一個案例已經(jīng)被漢朝當作典型判例在楚國故土充當具有指導(dǎo)意義的判例,盡管不同于英美法系中法官必須遵循的先例。這一判例被稱為“毛誣講盜牛案”,載于張家山漢簡的《奏讞書》。該案案情可節(jié)略如下:
1.講乞鞫。(秦王政二年,即公元前245年)四月丙辰,黥城旦(臉上刺字后參加修筑城防工事的刑罰)講請求乞鞫,說:“講原為樂人,未與士伍毛共謀盜牛,卻被雍縣確認與毛共謀,對講適用黥城旦的刑罰。”
2.復(fù)核。(秦王政)元年十二月癸亥,亭慶到雍縣控告:毛所賣的牛似乎是盜來的贓物。訊問毛……認定說:“講與毛共謀盜牛,事實清楚?!痹冢ǘ辏┒鹿锖?,丞昭,史敢、銚、賜對講處以黥城旦。
3.調(diào)查當事人。講稱:“因十一月以樂人身份集中在咸陽服役,故未與毛見面?!笔枫撚崋枺虿怀姓J與毛共謀盜牛遭到笞打。數(shù)日后,又就共謀進行訊問,回答說確實沒有盜。于是被摁在地上,以水浸后背。毛坐在其旁邊,說在十月與講見面并商量盜牛。講也擔心被拷問,只好自誣。查驗講的身體,可見其后背從肩到腰有無數(shù)大小不一的瘢痕……
4.詰問毛。問:“沒有與講共謀,為何在初次被審訊時不告知真情?”答:“如與告知真情前的供述不一致,就擔心被拷問。”問:“沒有與講共謀,為何說有?”答:“不能忍受拷問的痛苦,因此就誣告講。”查驗毛的背上,從肩到腰有無數(shù)大大小小的瘢痕……
5.質(zhì)問原審負責人。騰答:“因毛說謊,故要笞打之。”銚答:“不知道毛誣告講,與丞昭、史敢等裁定講犯了盜牛罪。昭、敢、賜所說與銚相同。”
6.乞鞠結(jié)論。講未與毛共謀盜牛。吏拷問毛,毛不能忍受痛苦而誣告講。昭、銚、敢、賜適用刑罰失當,以上全部清楚。
7.廷尉下令平反。二年十月六日,廷尉兼告訴汧縣嗇夫:“……講一直被關(guān)押在貴縣。將其釋放成為‘隱官’(因受黥刑不便重回老家生活,故由官府負責集中安置,使其自食其力),并得以‘自常’(即‘自尚’:與家人團圓,官府賠償財產(chǎn)損失)后,送於縣安置。已被賣掉的妻、子,縣官為之贖身,被沒收并已賣掉的其他物品,已被作價償還給講。將免除連坐者之貲(罰金),并返還給其本人,急送此文書到雍縣?!?/p>
講因上訴而使其冤案獲得平反的這個案子為我們呈現(xiàn)了上訴與復(fù)審的審判與執(zhí)行程序。秦漢時代的上訴叫乞鞠,因為初審叫鞠,所以請求再審就叫乞鞠。關(guān)于鞠的程序,依據(jù)喜的隨葬竹簡,從秦到漢初,構(gòu)成地方訴訟程序的三個支柱是“告”“訊”“論”,核心是“訊”,即“訊問”。訊問的具體內(nèi)容是向嫌疑犯提出指控,并詰問直至其認罪。在此階段,要判斷已得“情”,也就是曹劌論戰(zhàn)所謂“必以情”的“情”,即真實情況。得情,也是審訊的主要目的。
作為“皆有法式”的秦國法制的重要部分,審訊是一個被法律嚴格規(guī)制的過程?!对茐羟睾啞し庠\式》中有“治獄”“訊獄”的具體操作規(guī)程,其中“訊獄”規(guī)定:
凡訊問時,必須先聽當事人的口供,并記錄下來。使受訊者各自供述,即使知道虛假,也不立即詰問。供述已記錄完畢,如有沒講清楚的問題,就詰問。詰問時,再次聽其辨明,并記錄下來,然后出示其他沒講明白的問題,并就此再次進行詰問。雖然用盡各種辦法,但(被詰問者)多次陳述虛假之辭,改變口供,并拒不認罪,按法律規(guī)定應(yīng)該拷問時,就進行拷問??絾枙r必須讓人記錄下來:“爰書。因某多次改口供,并無從辯解,故拷問某?!?/p>
“訊獄”讓我們看到這樣的法制理念:第一,刑訊合法;第二,刑訊受到嚴格限制。因為,按照規(guī)定,法官只有在被告人拒不承認,而法官已根據(jù)調(diào)查報告和其他證據(jù)掌握被告人罪證的情況下才能合法使用刑訊;同時,法官還必須把被告交代、法官本人詰問、如何使用刑訊的情況一律記在“爰書”中。“爰書”一直到清朝都用于指稱法律文書。雖然到了清朝,國人的識字率還只有百分之一,但秦人在兩千多年前即已設(shè)立全程書面化的審判程序。書面化至少可以發(fā)揮兩個功能:一方面,使法官的判案置于官僚體制的監(jiān)控下,上級隨時可以通過查閱卷宗發(fā)現(xiàn)審判中存在的問題,進而實行錯案追究制,讓法官對自己的判決承擔責任,并由此使官員就其司法審判對君主負責,從而強化君主的政治權(quán)威;另一方面,使錯案的受害人有機會得到平反,使司法腐敗和不公有機會得到糾正,為受害人最終獲得正義提供機會。
就此而言,盜牛案給我們展示了秦人司法的一體兩面:一方面,因為刑訊合法而可能有冤案發(fā)生,講就是刑訊逼供的受害人;另一方面,上訴程序為糾正錯案提供機會——刑訊程序造成的冤案從可以糾正冤案的上訴程序得到補救。
(文章節(jié)選自張守東《傳統(tǒng)中國法敘事》,東方出版社出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