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光中
2020年以來的逮捕與羈押制度改革已經(jīng)對我國強制措施制度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有必要通過實證研究檢驗其成效與問題,并總結借鑒相關經(jīng)驗,提出進一步深化改革的理念與方案。
逮捕與羈押制度改革的中國實踐
筆者認為,三種重要的理念轉變構成本輪逮捕與羈押制度改革的基礎:第一,羈押功能從預懲罰與獲取口供轉向訴訟保全。我國的羈押制度長期以來用于“押人取供”,通過將犯罪嫌疑人關押起來對其施加心理壓力,以順利獲取口供。近年來,隨著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和同步錄音錄像等制度的完善,這種“口供中心主義”逐漸受到限制。第二,風險控制從注重羈押手段轉向注重技術管控手段。新興技術如電子手環(huán)、非羈碼以及路面監(jiān)控的應用,使得即使在未被羈押的情況下,被追訴人的位置和行為信息仍然可以被獲取,并且可以實時跟蹤,這顯著降低了被追訴者的逃跑風險,同時也減輕了監(jiān)管人員的壓力。第三,改革理念逐步向國際通行的刑事司法理念靠攏。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和第40條明確規(guī)定剝奪人身自由的條件,包括未經(jīng)審訊不得羈押權利、知情權、律師協(xié)助權、快速審判權以及申訴權等,是衡量法治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標。這些理念經(jīng)過長時間傳播,已逐步被我國司法機關所采納。
通過對2017年至2022年3906份刑事判決書的實證研究表明,“少捕慎訴慎押”政策實施(2020年1月)前后,逮捕率從71.1%下降到48.8%,審前羈押率從51.9%下降到29.9%,說明強制措施制度改革整體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問題:第一,逮捕率下降不均衡問題突出。一是地區(qū)間降幅不一。例如,L省逮捕率下降31.0%,N省為18.7%,S省為16.4%。二是罪名間不均衡。暴力犯罪和妨礙社會秩序類犯罪逮捕率下降明顯,經(jīng)濟犯罪下降2.4%,職務犯罪變化不大,毒品犯罪上升3.6%。三是輕重罪分布也不均衡。輕罪逮捕率下降9.8%,重罪下降14.6%,輕罪逮捕率仍有下降空間。第二,逮捕條件的適用存在部分異化。一是不認罪認罰已經(jīng)部分異化為從嚴逮捕的條件。二是外來人口依舊是審查逮捕考慮的重要因素。第三,羈押必要性審查效果不彰。實證研究發(fā)現(xiàn),政策實施后羈押變更率(18.9%)與之前(19.2%)無明顯差異,主要原因可能是對輕罪羈押的審查過濾效果不佳。
上述問題產(chǎn)生的原因可能是:第一,外部壓力影響逮捕條件的準確適用。首先,績效考核壓力在逮捕決策中扮演重要角色。其次,公眾輿論壓力影響逮捕決策。民眾觀念中通常將不捕視為無罪釋放,從而對司法公正產(chǎn)生疑慮。最后,人身保全壓力也影響逮捕率。職務犯罪涉案人員在面臨監(jiān)委“走讀式”調(diào)查的過程中,可能心理承受壓力大,自殺率較高,從而促使將逮捕作為人身保全措施而使用。第二,羈押替代措施發(fā)展不完善影響其適用范圍和管控效果。對于取保候審,現(xiàn)有的保證金和保證人范圍過窄,違反取保候審義務的,缺乏有效的懲罰措施。至于監(jiān)視居住,司法實踐經(jīng)常突破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未經(jīng)上級批準就在羈押場所、專門辦案場所執(zhí)行,還時常出現(xiàn)未告知嫌疑人權利、未通知家屬監(jiān)視居住地點、限制律師會見權等亂象。第三,社會危險性判斷的主觀化造成審查逮捕的罪名差異和地區(qū)差異。
審前羈押制度改革的域外鏡鑒
在西方發(fā)達國家,審前羈押率一般控制在20%以下。比如,英國2021年審前羈押率大約為9%,2020年為11%,2019年為8%。在德國,2020年審前羈押率僅有3%左右,即便審前羈押率很低,但其中仍有1/3左右屬于輕罪羈押。在美國,州法院羈押率一般都在20%以下,2021年華盛頓特區(qū)法院的羈押率為15%,新墨西哥州為16.8%,紐約州2020年為17%。從上述數(shù)據(jù)可知,一是西方國家的審前羈押率已經(jīng)長期處于較低位運行。二是羈押率與重罪案件的占比呈正相關關系。三是降低羈押率難以“畢其功于一役”,在總體羈押率降低之后還需要持續(xù)解決輕罪羈押率高、羈押時間長、非羈押措施的適用和監(jiān)管等問題。
有學者認為,審前羈押違反了刑事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因為其主要是依據(jù)法律上還未確定的事實來推論被告人未來的危險性。這種預防性措施不能成為刑事司法程序的常態(tài),只有在具有極高必要性的情況下,才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否則就會危及刑事司法體系的正當性。基于這一理念,可以形成審前羈押的基本原則:其一,羈押例外原則,即審前釋放是常態(tài),而羈押則是“需要仔細限制的例外”。其二,保護性原則,即羈押程序中需要包含多種對被追訴人權利的保護性措施。其三,比例原則,即羈押措施以及羈押替代措施的使用、羈押時間的確定和延長應與案件重大程度、偵查困難程度呈比例。
西方國家的具體措施包括:第一,在推動羈押率降低的同時,也防止其帶來的可能風險。其一,推動羈押聽證的實質化運轉。需要延長羈押聽證會的時間,以便讓法官在充分調(diào)查證據(jù)的基礎上進行實質化判斷。其二,重點降低輕罪案件的羈押率。其三,提供法院提醒和支持性服務。通過郵件、電話和自動短信提醒的方式可以大幅度增加出庭率。第二,加強被追訴人在審前階段的權利保護。在審前階段為被追訴人提供律師幫助,同時,賦予了被追訴人在羈押期間申請救濟的權利。第三,通過量化工具提升風險評估的準確性。在數(shù)字時代,通過詳細收集被追訴人信息以及利用大數(shù)據(jù)不斷改進模型算法,已顯著提高了量化評估的精確性。雖然量化評估也受到平等性和透明度方面的質疑,但西方學者普遍認為,它將替代法官經(jīng)驗判斷,成為風險評估的主流方法。第四,使用電子監(jiān)控降低非羈押措施的監(jiān)管成本。
(原文刊載于《中國法學》2023年第5期)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