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政法大學扈芳瓊在《法律適用》2023年第8期上發(fā)表題為《網絡消費欺詐的民事責任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欺詐手段,使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網絡帶來的消費與交易便捷的背后,隱藏著信息漏洞和安全風險。網絡消費的網絡化、在線化、電子化,使網絡消費欺詐具有不同于傳統(tǒng)線下消費欺詐的特點,也在某種程度上使得互聯(lián)網中消費欺詐現(xiàn)象更易發(fā)生,加大了監(jiān)管難度。
網絡消費欺詐危害嚴重,信息不對稱是其根源。網絡消費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主體包括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和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網絡消費欺詐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為其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包括欺詐行為、權益侵害和因果關系。認定網絡欺詐行為應考慮其對消費決策及消費者權益造成的影響;賠償責任的構成不要求造成消費者物質或精神損害;因果關系判斷應以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力為準,采用蓋然性因果關系說;對故意的判斷需結合經營者的行為,違反告知義務通??蓸嫵晒室?。
認定網絡欺詐民事責任涉及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網絡消費欺詐行為的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地位并不對等,舉證責任應有特殊安排。另外,網絡消費不同于一般消費的獨特性帶來了更多新型問題,需要合理解決。首先,以過錯推定原則下的舉證責任倒置緩解消費者的證明困難。因果關系和故意要件,如依“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由受害人證明的話,成本高昂,困難重重,易使不法經營者逃避責任。重新配置網絡消費欺詐的證明責任,則可緩和被害人舉證和裁判者認定的僵化局面,亦有利于損害成本的合理分配。其次,經營者作出的有利消費者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承諾的效力需依據(jù)有效的立法和通行的理論來加以證明。再次,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對于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未盡到相應的監(jiān)管與注意義務時,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該責任被多部法律所確認。最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在適用中存在一定的差異,不同的選擇有時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以致對消費者產生不同的影響,在此宜貫徹意思自治原則,由消費者根據(jù)自己的判斷自行選擇請求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