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劉文凱在《政法論壇》2023年第3期上發(fā)表題為《信用行政懲戒不宜定性為行政處罰》的文章中指出:
伴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推進,信用行政懲戒這一新型行政方式逐漸步入行政法治視野之中。將一種新型行政方式納入法治軌道是行政法學的重要任務,而要將其納入法治軌道,對其進行定性又是無可回避的首要問題。對此,我國學者從信用行政懲戒與傳統(tǒng)行政行為關系的視角提出多種定性學說。其中,“行政處罰說”支持者最多,也最具代表性。行政處罰說通常是把信用行政懲戒措施與行政處罰作一個契合度的考察,并將其中與行政處罰特征相符的措施定性為行政處罰,進而嘗試運用后者的法治框架實現(xiàn)前者的法治化。多視角、多維度的行政處罰說對運用行政處罰法治框架實現(xiàn)信用行政懲戒法治化的方案作了有益探索。然而,由于行政處罰說主要將其重心置于信用行政懲戒與行政處罰的關系處理上,未能全面深入地考察信用行政懲戒自身的法律特性,因而導致其不僅與當前的地方信用立法實踐相沖突,而且違背信用行政懲戒的運行規(guī)律。
準確把握信用行政懲戒的概念、特征與類型是對其進行定性的重要前提和基礎。信用行政懲戒應被嚴格限定為行政機關根據(jù)信息主體的失信狀態(tài)對其采取法定懲戒措施的行政活動。它雖是失信懲戒的重要方式,但不包含其他失信懲戒類型;雖可表現(xiàn)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但不限于對嚴重失信者懲戒。作為一種新型行政方式,信用行政懲戒的法律特征是一種信息行政、多階段行政和侵害行政。從防范不同程度失信風險的目的和功能來看,其可表現(xiàn)為失信風險監(jiān)管類、失信風險預警類和失信風險隔絕類三種形態(tài)。
信用行政懲戒雖在外在特征上與行政處罰具有一定相似性,但與行政處罰在行政任務、行政目的、理論基礎、運行規(guī)律以及責任屬性上均存在顯著差異。兩者雖存在關聯(lián),但實際是雙軌并行而非互為隸屬的關系。推此及彼,兩者的區(qū)隔同樣也存在于信用行政懲戒與其他傳統(tǒng)行政行為之間。于此情形,應考慮通過行政行為體系發(fā)展,將其定性為一種新型行政行為。面對一種新型行政行為,行政法治應當摒棄簡單套用傳統(tǒng)行政行為法治框架的形式主義法治路徑,實現(xiàn)行政法治功能由“控權論”到“形塑論”的時代轉(zhuǎn)變,進而通過行政法體系與信用行政懲戒法律特性交互觀察的實質(zhì)主義法治路徑,形塑與之相適應的法治框架。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