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偉 閆強樂
與搶劫、“故殺”一樣,盜竊可以算是人類最古老的犯罪之一。盜竊侵害私人財產權,是個人道德不彰的重要表現,故其歷來受到人們的憤恨,乃至唾棄。然而,是否所有的盜竊行為都“十惡不赦”,理所當然應該得到人們的憎惡,并受到國家法律的嚴厲懲處?事實似乎又不盡然。20世紀從甘肅敦煌出土的中古法律文書中,記載了一起特殊的“盜竊案”,讓人們有機會反思盜竊的另一面以及懲處盜竊犯罪的法律倫理。
后來被命名為“行盜侍母”的這一案例,大約發(fā)生在唐代。盜竊案的“主人公”名叫秦鸞,他為人忠厚,對父母孝敬,無奈家庭突遭不幸,其老母罹患很嚴重的疾病,終日臥病在床。孝順的秦鸞十分希望為老母親做些什么,即便不能醫(yī)治好她的病,至少可以讓其享用一餐難得的美味。然而,貧寒的家境,又讓秦鸞心有余而力不足。眼看老母親病情日日加重,為其準備一餐的愿望仍沒有著落,秦鸞連日寢食難安,心情失落到了最低點。就在秦鸞左右為難之際,一次偶然的機緣,使他決定鋌而走險。秦鸞伺機盜取了附近市場中的財物,換成金銀,并用它買來了非常豐盛的晚餐。老母親在彌留之際,終于吃到了一生中最可口的晚餐,帶著欣慰的笑容離開了人世。她不知道,秦鸞為此付出了怎樣的代價,盜竊的行為,很快被當地捕快偵查清楚,秦鸞也因盜竊被拘捕歸案。
同當時世界多數國家的法律一樣,盜竊在唐朝當然亦屬于犯罪?!短坡墒枳h》規(guī)定:“諸竊盜,不得財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笔枳h解釋說:“竊盜人財,謂潛形隱面而取。盜而未得者,笞五十?!泵鎸μ瞥傻倪@一規(guī)定,以及秦鸞“行盜侍母”的現實,主審此案件的法官作了難,特別是在法律“一準乎禮”的唐朝,符合“禮”的孝道,與強調秩序的國家法律規(guī)范,形成了尖銳的沖突,如何定罪科刑,成為面前的一道難題。
秦鸞的母親患了重病,臥床不起已經多日。作為孝子的秦鸞,自然心生憂懼,無時無刻不在為母親的病情憂慮,他當然希望母親的病能快快好起來,即便不能如此,至少能減輕母親的病痛,哪怕是一頓美味的晚餐帶來的片刻歡愉,孝子的這種心理,完全是人之常情。但現實是,秦鸞家徒四壁,搜遍家什,也找不出一點值錢的東西,他的心意自然無由實現,只能徒然地憤恨自己。于是,秦鸞因其家貧,犯下盜竊之罪,雖然有違國家律令,但伸張了“孝道”,順了老母親的心意,這樣看起來,為了“膝下之?!倍 傲荷现Y”,一切似乎是理所應當,秦鸞的“盜竊”行為幾無可指摘之處,甚至還應該是受到獎勵的孝行。
事實果然如此嗎?主審法官轉念再想,如果不是秦鸞“行盜侍母”,而是以盜竊之資供奉佛祖,以“梁上之資”供養(yǎng)親齋,那就是以盜竊之資財,樹立了某些人的孝名,成就了某些人的“果業(yè)”,這樣說來,一齋一飯是盜竊的原因,而“佛”與“孝”倒成了犯罪的根源。若因盜竊而獲得福報,那恐怕世間人人都要效仿此行追逐未來之“果業(yè)”,家家追求至孝的名聲,若真如此,豈不是極度的荒謬無理嗎?因此,按照事理,秦鸞的行為也不能完全算是“孝道”,而依照法律,更有明確的罪名制裁,行孝這一人子情分因手段的違法,導致了結果的違法,在情法沖突中需要維護法律的尊嚴,盜竊財物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最終,秦鸞之盜竊罪,根據財物所值“匹數”的多少,依照唐律確定量刑。
一千多年前秦鸞的盜竊案以“入罪”終結,由判詞分析這一審判結果,很大程度是基于其社會效果的考量,維護了唐朝律令的權威。然而,由秦鸞“行盜侍母”出發(fā),有關盜竊法律倫理及正當化懲罰的思考并未畫上句號。幾百年后的《元史》中記載了另一件非常類似的盜竊案,結果卻判然有別。當時,有“庾人”母親病重,無以為食,遂盜竊“糟糠”意圖讓母親吃,被官府發(fā)覺逮捕。這一疑難案件一路被送到皇帝那里,皇帝亦感到為難,有大臣奏議說,盜竊糟糠,固然違反了大元法律,是可惡的行為,但是依律“殺之,恐乖陛下仁恕心”,也就是有違皇帝忠孝仁恕的主張?;实勐爮牧舜蟪嫉慕ㄗh,下詔赦免了“庾人”死罪。
提出對盜竊處罰的倫理道德考量,絕不是要為某些盜竊罪開脫,正如唐代的那份判詞所言,如果人子孝道、佛之“果業(yè)”都可以作為托詞,那么犯罪的根源豈不是“孝”或者“佛”?但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也需要不時地提醒“法律人”,設定盜竊犯罪,懲處“盜竊”等犯罪行為,其最終的目標到底是什么,涉及財產的法律的實施是否要錙銖必較?假若保護財產權的目的,與保障孝悌的倫理價值,乃至與維系個人生命的急迫需求發(fā)生了沖突,法律又應該作何抉擇,這不僅體現出刑事法治的智慧,更蘊含著刑法的“溫度”。
(文章節(jié)選自韓偉、閆強樂《中華優(yōu)秀法治文化十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