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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矛盾觀與道法自然思想

2023-07-19 10:13:03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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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鳴

什么是“道”?老子為什么要提出“道”的命題?老子又是怎樣發(fā)現(xiàn)了“道”?這是一連串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從老子的人生經(jīng)歷可以看出,老子是一位生活體驗、社會知識、政治經(jīng)驗都很豐富的人,他身處動蕩時代,切身感受了紛紜復雜、變化多端的各種矛盾和刀光劍影、血肉橫飛的各種爭斗,老子的思想、老子的智慧正源于對矛盾斗爭的冷眼旁觀和認真思考后得出的清醒認識。因此,敏銳地意識到矛盾存在和準確預測到矛盾變化發(fā)展趨勢。

老子的矛盾觀有四層含義:(1)矛盾的普遍性。在《道德經(jīng)》的五千余言中,成雙成對的概念有六七十對之多,如有無、多少、大小、長短、輕重、緩急、高下、左右、前后、正反、靜躁、剛柔、強弱、榮辱、智愚、巧拙、生死、勝敗、損益、得失、難易、美丑、存亡、利害、貴賤、奇正等,以此說明矛盾無時不在,無處不有,矛盾現(xiàn)象是普遍存在的,是無法回避的。(2)矛盾的對立統(tǒng)一。老子認為,任何事物有其利必有其弊,它由矛盾的兩個方面構成,矛盾的雙方既相互對立,相互沖突,又相互依存,相互替換,構成一個統(tǒng)一的整體。(3)矛盾不停地運動變化。矛盾不是靜止不變的,而是運動變化的,即矛盾的一方朝對立的另一方轉化。老子告誡人們,要想做成大事,不要好高騖遠,狂妄自大,而要從小事做起,從現(xiàn)在做起,日積月累;要想達到某種目的,必須從相反的方向促進它,以取得歪打正著、物極必反的效果。(4)重視矛盾的次要方面。鑒于任何矛盾都有主次之分,人們往往重視矛盾的主要方面,忽略了矛盾的次要方面,由于矛盾的這兩個方面要互相轉化,因此,應正確地預測矛盾的變化趨勢,并充分利用次要矛盾,以等待最終的勝利。

既然人類社會矛盾重重,那么,是什么決定著矛盾的普遍存在和變化發(fā)展規(guī)律呢?老子透過矛盾現(xiàn)象,認為其背后有一種神秘的本質力量,這就是所謂的“道”?!暗馈笔侨f事萬物的來源和必然歸宿?!暗馈钡奶岢?,終結了對矛盾現(xiàn)象窮追不舍的詢問,一切可以用“道”的存在去囊括、去解釋,一切都是“道”在主宰,在起作用,在產(chǎn)生影響。

老子最早提出了“自然”的觀念,“自然”是“道”的本質,“道”是“自然”的真實表現(xiàn)。老子在此基礎上建立了自然主義法律觀:衡量法律好壞善惡的唯一標準是其是否有“道”,是否符合“自然”。

老子認為,源于“自然”的自然法比起人為制定的社會法優(yōu)越得多。其具體表現(xiàn)為:(1)自然法則具有客觀性和公平性。自然法則“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不體現(xiàn)人的主觀意志和個人見解。自然法則與人為善,為人謀福利。自然法則不偏愛任何人,對一切人都一視同仁,公平無私。自然法則是“損有余而補不足”,抑強扶弱,打富濟貧;而人為法則是“損不足以奉有余”,旨在拉大貧富差距,形成貴賤對立,使得勢者處處得勢,失勢者處處失勢,從而富者愈富,窮者愈窮,強者愈強,弱者愈弱。兩相比較,自然法則體現(xiàn)世間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顯而易見。(2)自然法則具有普遍性和權威性。老子認為,“道”與仁義禮法相比,具有極大的普遍性和權威性,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他說:“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坦然而善謀。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失?!保ā兜赖陆?jīng)·七十三章》)自然法則無所不為,無所不化,以寡制眾,無往而不勝。(3)自然法則具有永恒性。老子說,自然法則不受時間、空間和自身條件的限制,它無始無終,無生無滅,持久永恒,以不變應萬變。綜上,老子認為,世上最好的法律就是自然法則,法律必須唯“道”是從,而不能背“道”而馳。守“道”循“道”,可舒暢自適,獨異于人。這樣一來,只盯著法律往往是不夠的,關鍵是要關注法律是否符合自然法則。

老子“道法自然,無為而治”的學問看似玄妙,其實并不難理解,只是人們大多雄心勃勃,志向遠大,力圖有所作為,對老子的理論不太在意或不屑一顧罷了。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老子以退為進,喧賓奪主,以柔克剛,歪打正著,夸大了事物隱秘、消極、次要一面的作用,從而貶低、排斥人為因素,揭示了萬事萬物自身的、內在的、本質的要素、規(guī)律和力量,以便在天高地厚、天長地久和天地悠悠面前,反襯人的渺小和淺薄,要求人們適可而止,知難而退,學會放棄,隨遇而安,知足常樂。老子學問的最大用處正在于“無用”,在于克制人為而任其自然。

(文章節(jié)選自李鳴《法的回聲:中國法律思想通識講義》,法律出版社出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