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鐵川 (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概而言之,中國古代盜竊罪的規(guī)定主要有如下五點:
第一,從盜竊罪的客觀方面來說,盜竊罪沒有入罪的數(shù)額標準。換句話說,盜竊罪不必以竊得財物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只要主觀上有盜竊行為,無論是否竊得財物,均可以盜竊罪論處。例如,《唐律·賊盜律》規(guī)定,“竊盜,不得財笞五十”。
第二,從盜竊罪的客體上來說,盜竊罪有特別盜竊罪和一般盜竊罪的區(qū)分。特別盜竊罪是指盜竊皇帝用品、官家用品的行為,前者如《唐律·賊盜律》“盜大祀神御物”“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等,后者如“盜官文書印”“盜制書及官文書”“盜符節(jié)門鑰”“盜禁兵器”等。古代對特別盜竊罪的量刑重于一般盜竊罪?!洞笄迓衫钒选氨I大祀神御物”歸于“十惡”之一,為“大不敬”。不論金額多少,皆斬。如果所盜竊的神物屬于“未進神御,及營造未成”(皇帝還沒來得及使用或為皇帝祭祀所用但未完工)等情況,則是杖一百,徒三年。若計贓重于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并刺字。一般盜竊罪是指盜竊普通民眾財物的行為,唐律稱之為“凡盜”,量刑較前者輕,而且一般沒有死刑,如《唐律·賊盜律》規(guī)定,“竊盜,不得財笞五十;得財,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即普通盜竊罪無死刑。
第三,從量刑輕重的原則上來說,盜竊數(shù)額決定刑罰輕重。例如,《大清律例》“竊盜”一條規(guī)定,“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者,以一主為重,并贓論罪。為從者,各減一等”?!洞竺髀伞芬?guī)定,“一貫以下,杖六十;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監(jiān)守自盜倉庫錢糧”一條規(guī)定,“凡監(jiān)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并贓論罪……一貫以下,杖八十;一貫之上,至二貫五百文,杖九十……四十貫,斬”。
第四,從盜竊罪的主體來說,對監(jiān)臨官的盜竊行為的處罰重于普通人的盜竊行為。例如,《唐律·賊盜律》規(guī)定,有統(tǒng)轄主管責任的官吏,盜竊自己負責保管官有財產或在自己的轄區(qū)內盜竊,“加凡盜二等”,即比普通人的盜竊罪加重二等處罰,贓滿三十匹則處以絞刑。
第五,從偶犯和慣犯的區(qū)別上來說,慣盜加重處罰,直至死刑。例如,《唐律》第299條的疏文規(guī)定,盜犯“前后三入刑科,便是怙終其事,峻之以法,用懲其罪”。具體辦法是,“盜經斷后,仍更行盜,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絞”。疏文說,無論強盜、竊盜,斷后又犯盜罪,三次犯徒刑的,加重處流刑,三次犯流刑的,加重處絞刑。由徒到流,由流到絞,是刑種的升級加重。
與當今關于盜竊罪的立法相比,古代盜竊罪主要有如下兩大特點:
一是沒有入罪的數(shù)額標準。只要有盜竊行為,無論是否竊得財物,均可以盜竊罪論處。而當今刑法關于盜竊罪的入罪是有數(shù)額標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shù)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二是區(qū)分盜竊罪的客體,對盜竊公家財物(皇帝財物和官家特定財物)的處罰要重于非公家財物。而當今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量刑的不同。例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由于古代盜竊罪缺乏入罪的數(shù)額標準,所以,對于數(shù)額不大的罪犯,法官往往采取教育和輕刑、法外刑相結合的辦法加以處理。例如,清朝循吏陸稼書,每每凡是審理普通小盜竊罪案件,就先問小偷說:“人之初,性本善。我相信你也如此,可為何做出這樣的事?”小偷說:“小人實是被貧困所逼迫。”陸稼書說:“這個不難改變,現(xiàn)在最掙錢的活兒莫過于紡紗織布了,并且這活兒人人都能學會?!苯又?,他命令衙役送來一斤棉花,讓小偷坐在大堂上,教他紡紗,對他說:“如果你學會了紡紗,就放你回家。學不會就說明你是因懶惰才去當小偷,處罰要加重。”小偷們都盼望快點釋放回家,沒有一個不用心學習的,幾天就學會了。陸稼書說,這紡紗所需本錢不過才100多錢,現(xiàn)在幾天之內循環(huán)流傳,你們已經賺了許多錢,除去你們吃飯之外,還剩下幾百錢,你們回去靠干這個活兒過日子吧。如果再行盜竊,就不饒恕你們了。小偷們都感恩戴德地回去了。其中大多數(shù)人能夠悔過自新,重新做人,但也有些人再次因盜竊被抓,陸稼書則先對他們處以杖刑,再命他們在堂上紡紗一個月,換成錢給他們:“看到了嗎?不勞不得,多勞多得,你們今后多多勞作吧?!比羰堑谌伪I竊被抓,陸稼書則說:“有再一再二,沒有再三再四。既然你不肯改悔了,休怪我手下無情?!庇谑蔷团蓛蓚€衙役挾著他,疾走千步,然后用一碗熱醋灌他,等他喝到一半時,讓一人猛拍他的背,他從此就會患上咳嗽的毛病,而且這種毛病終生不會治愈。這樣在他偷東西的時候,會忍不住咳嗽,驚動別人,被人捉住,因而他便不敢再偷。
中國古代為什么不規(guī)定盜竊罪的入罪數(shù)額標準呢?我認為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法律和道德不分,認為盜竊就是違背道德,違背道德就是犯罪,“出禮入刑”“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唐律疏議》);二是中國古代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非常不平衡,難以規(guī)定一個適宜于全國各地的統(tǒng)一標準,因此,就交由判官自由裁量了。
中國古代為什么對盜竊公家財物的量刑重于非公家財物呢?這是因為當時踐行“官貴民賤”的法家理念,而非儒家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