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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

2023-07-05 10:30:18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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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鳴

在中國人的心目中,地位最高、影響最大的古代思想家非“至圣先師”孔子莫屬。然而,在孔子的心目中,敬服不已的人是周公,推崇備至的理想社會是西周。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罰”等重要的思想命題,從而成為我國歷史上第一位創(chuàng)立了比較系統(tǒng)的政治法律學說的思想家。

夏、商、周時期,統(tǒng)治者對待刑獄,臨時議斷,不預先公布成文法,司法具有極大的神秘性和主觀隨意性,而墨、劓、剕、宮、大辟“五刑”,極其酷重,使用時稍有偏差失誤,給人的傷害則無法矯正,亦無法補救。在商朝,基于神權(quán)法的高度發(fā)展,統(tǒng)治者有恃無恐,只用刑罰鎮(zhèn)壓人民,從來不顧及受刑者的痛苦和濫施刑罰的嚴重后果。神權(quán)法思想對施用酷刑的主導作用表現(xiàn)在:(1)以占卜形式揣測神意,決定懲罰。(2)輕罪重罰,刑罰的酷烈程度呈上升趨勢,以顯示上天的強大威力,讓人從內(nèi)心深處產(chǎn)生恐懼。(3)酷刑施用的范圍不斷擴大,一人犯罪,株連甚眾;大夫犯罪,在所難免。尤其到了殷商末期,紂王自恃天命,生活上荒淫無度,沉溺酒色,政治上剛愎自用,獨斷專行,導致諸侯叛離、百姓怨恨,于是紂王濫用酷刑,從而導致眾叛親離,人心渙散。

針對殷商“不敬厥德”,一味“重刑辟”而滅亡的沉痛教訓,周公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把“德和刑”結(jié)合起來,提出了“明德慎罰”思想。他認為,周文王之所以能夠得到天下人的擁戴和追隨,就在于文王為政,明德慎罰,不侮鰥寡,用可用的人,敬可敬的人,刑可刑的人,并讓庶民了解這一切,明白其中的道理。

周公的“明德慎罰”包含著“明德”“慎罰”雙重思想。

“明德”,即注重德教,統(tǒng)治者本身要嚴于律己,勤于政事,正直坦誠,剛?cè)峒鎮(zhèn)?,力戒驕奢淫逸;對被統(tǒng)治者要寬以待人,平易近民,關(guān)心小民的疾苦,適當滿足他們的要求,施惠于民,使他們安定生活,這樣才能保住自己的統(tǒng)治地位。

“慎罰”,即審慎地使用刑罰,反對專任刑罰,濫殺無辜。主要內(nèi)容包括五點:(1)刑罰適中,刑當其罪。用刑不可偏重,亦不可偏輕,要使刑準確對應(yīng)罪,罪刑相當。(2)面對犯罪,必須分類。定罪量刑時不要只看罪惡的大小,而要著重審察犯意,分清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慣犯與偶犯等情節(jié),前者從重懲處,后者從輕發(fā)落,這樣才能讓人們盡量不去有意犯罪。(3)深思熟慮,慎重斷案。周公曾代表成王告誡康叔,對囚犯的處置要經(jīng)過多日的慎重考慮才作出判決。(4)“罪止一身”,不容牽連。犯罪者咎由自取,罪責自負,取消族誅連坐,罪止及犯罪者本人,反對亂罰無罪,濫殺無辜。(5)取締酷刑,體現(xiàn)人道。廢止炮烙等酷刑,主張刑罰輕重適中,合于法式,刑當其罪。從而使五刑的適用對象有所減少,酷刑的運用頻率有所降低,商末濫用刑罰的狀況受到有效的遏制。周公的“慎罰”,不是一味“輕罰”,更不是“無罰”,而是運用刑罰該輕就輕,該重就重,該寬就寬,該嚴就嚴,只求穩(wěn)妥、準確、有力,恰到好處,勸民為善,防止犯罪。他主張嚴厲制裁嚴重違背宗法倫理的犯罪和危害周王朝統(tǒng)治的政治犯罪、刑事犯罪。刑罰的針對性強,才能收到殺一儆百的威懾作用。

總之,“德之說于罰之刑”,“明德慎罰”就是要讓道德的學說體現(xiàn)于刑罰實踐中,明德與慎罰互相支撐,互相促進,相得益彰,共行善政。明德是慎罰的精神主宰,慎罰是明德的法制體現(xiàn)。

“明德慎罰”思想的提出,表明周公為了避免重蹈殷統(tǒng)治者“重刑辟”而亡國的覆轍,對刑罰這一統(tǒng)治手段負面效應(yīng)的理性思考,認識到刑罰是一柄雙刃劍,用得適當,可以鎮(zhèn)壓敵對勢力,維護自己的統(tǒng)治;用得不適當就會激化矛盾,觸怒民眾,危及自身。周統(tǒng)治者有信心、有能力、有技巧依靠主觀上的道德自覺把刑罰控制在社會不反感和民眾能承受的范圍內(nèi),讓其在懲惡揚善方面發(fā)揮積極的作用。

周公以德為治,對周朝司法文明產(chǎn)生了直接的影響:一是形成了“中”的司法原則,司法不輕不重、不急不緩,適可而止,恰到好處;二是運用“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司法官察言觀色,根據(jù)犯罪心理進行裁斷,“神判”被取而代之;三是疑罪從赦,避免冤假錯案;四是追究“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nèi)、惟貨、惟來),強調(diào)司法官責任,嚴懲司法腐敗。但我們還應(yīng)該認識到,以“德”約束司法者,不如以“法”約束司法者的效果明顯。因為“德”為自律,靠約束內(nèi)心,靠主觀自覺,不自覺者只會受到道德譴責;“法”為他律,靠外在規(guī)范,靠強力控制,違法者必將受到嚴厲的處罰。十分明顯,“德治”不能代替“法治”。但周公的時代,法律沒有公開,不可能以法為治。以德為治,意味著對司法者有約束總比無約束好。因此,就當時的歷史條件而言,還是應(yīng)充分肯定“明德慎罰”的進步意義的。

(文章節(jié)選自李鳴《法的回聲:中國法律思想通識講義》,法律出版社出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