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鵬
前不久,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2024年度行政審判白皮書。其中提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持續(xù)提升,但“出庭不出聲”現象仍較為普遍。
行政審判作為審查行政行為的重要方式,對于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在促進行政訴訟案件的順利審理、推動化解行政爭議、提升行政機關“關鍵少數”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等方面發(fā)揮著積極作用。
就青海來說,近年來,隨著法治政府建設不斷向縱深推進以及府院聯動機制下諸多措施多管齊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大幅提升。數據顯示,在2024年青海法院審結的824件一審行政案件中,開庭審理497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475件,出庭應訴率為95.57%,同比上升9.98%。然而,形式上的改觀不能替代實質效能的發(fā)揮。目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不出聲”的現象普遍存在。大部分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出庭應訴的積極性不高,出庭效果不佳,庭審中能夠當庭發(fā)表實質性爭議解決意見的不多。
之所以如此,一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出庭的必要性和意義認識不足,對案件重視程度不夠。行政機關被訴后,雖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但部分出庭應訴人不了解涉訴行政行為的具體情況,僅形式上出庭應訴。還有的出庭應訴負責人不是涉案部門的主管負責領導,當需要對案件發(fā)表確定性意見時,便以“不是主管領導”“不清楚”“回去匯報”等理由推脫,這不僅會降低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度,還會加大實質性解決爭議的難度。如秦某訴某縣政府行政賠償系列案,出庭應訴負責人對案件情況不了解,未能有效發(fā)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作用,經調解未果,法院依法責令縣政府向秦某賠償損失。
二是行政機關對出庭應訴準備不充分。部分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或是否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等情況了解、溝通不到位,影響庭審順利進行。有的在證據收集、舉證、調解、和解等方面不愿配合、消極應對,對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視程度不夠。如朱某訴某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行政協議一案,行政協議約定的房屋已被出售導致該協議無法繼續(xù)履行,對此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最終法院判決解除行政協議,并責令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向朱某支付房屋價款及違約金。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又出聲,不但不會讓行政機關尊嚴受損,反而能讓群眾看到行政機關直面問題的勇氣和依法行政的決心。要破解“出庭不出聲”困局,關鍵在推動負責人從“到場”向“到位”轉變。這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主動培養(yǎng)法治思維,熟悉相關執(zhí)法領域的法律規(guī)定。在庭審前,要熟悉庭審流程,深入了解案情,及時提交證據,研判爭議焦點并制定應對預案,確保庭審順利進行。庭審中,要充分發(fā)揮現場出庭作用,就實質性化解爭議發(fā)表明確意見,將“關鍵少數”的話語權轉化為爭議解決的推動力。對于行政賠償、補償等行政機關具有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通過提前向主要領導匯報、集體研究等方式,確定能夠賠償或補償的底線,為法庭調解提供可行方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發(fā)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作用,維護好公平正義,助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動法治觀念更加深入人心。
(作者系本報青海站記者)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