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 明
《韓非子·有度》中講:“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边@一段話大意是:糾正過失、追究邪行,治理混亂、判斷謬誤,摒棄多余、匡正錯誤,統一民眾行為的規(guī)范,沒有比法律更好的了。這大概是法律“軌道論”的最早出處,體現了法家“以法治國”的基本主張,其積極意義和局限性都值得深入思考。
早在韓非子之前,管仲提出,“威不兩錯(通‘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商鞅改法為律,提出“壹刑”思想,強調法律“范天下之不一而歸于一”的功能,并在變法實踐中形成“能耕能戰(zhàn)”“利出一孔”的社會流動通道,實現刑無等級、功不抵過,打破了西周以來“刑不上大夫”的貴族特權傳統。特別是推行“軍功爵制”,以“斬一首者爵一級”為準則,建立“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的新制度,將二十等爵制與田宅、仆役等物質獎勵直接掛鉤,打破了世卿世祿制。云夢秦簡中的《軍爵律》顯示,奴隸斬首可贖身,工匠殺敵可授田,實現了階層躍遷的制度化。這一做法將個人利益與國家需求高度統一,以精準的標準化設計推動全社會整齊劃一。
韓非子“一民之軌”思想是對先秦法家理論和實踐的高度凝練和升華。他強調“法者一以居之,長此以治天下”“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等。他認為,法律具有普遍性、統一性、明確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應當平等適用于所有人,任何人都必須遵守。他主張,法律是衡量天下事務、統一社會行為、規(guī)范社會秩序的基本準則。這種思想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具有進步意義,打破了貴族特權,強化了中央集權,推動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對后世法制發(fā)展產生了深遠的積極影響。
在《韓非子·內儲說上》中,韓非子引用孔子的話說,將灰燼丟棄在道路上雖是小過,但可能引發(fā)更大的沖突和風險,必須嚴懲,主張通過“棄灰于道者黥”來威懾民眾,防止小過演變?yōu)榇髞y。這種嚴懲小過的預防性刑罰主張,反映了法家過度強調“軌”的強制性,壓抑社會活力。而秦朝將“一民之軌”思想極端化,以嚴刑峻法控制社會,過分擠壓必要的個人自由空間,給后世留下了深刻教訓。清代《四庫全書》在總結歷代治亂興衰的經驗時講,“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為盛世所不尚”。法律不是萬能的,刑罰更不是。法律調整范圍具有明顯的邊界,其作用發(fā)揮有賴于人和環(huán)境。在道德領域,許多行為雖然違背公序良俗,卻不宜一概用刑罰進行規(guī)制。在情感領域,法律的介入更需格外謹慎。
一個健康的社會需要法律在維護秩序和激發(fā)活力之間找到平衡點。從這個意義上講,“一民之軌”思想的現代價值應當是,在法治軌道上保障公民自由行使權利而又“不逾矩”,在法治軌道上推動社會治理“放得活”而又“管得住”,保障全社會秩序井然而又充滿活力。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