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王某搭乘公交車外出,公交車行駛過程中與第三人李某駕駛的出租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導致王某在公交車內(nèi)摔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出租車司機李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公交車乘客王某經(jīng)門診治療后,現(xiàn)將出租車司機李某、出租車公司和全責車輛保險機構訴至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庭審中出租車司機李某和出租車公司均認為王某作為公交車乘客應起訴公交公司主張權利。被告的抗辯能否成立?就此承辦法官對各方當事人進行了深入的釋法說理。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表示,首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乘客購票乘坐公交公司運營的公交車后,即與公交公司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即使公交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公交公司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未確保旅客安全,在乘客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基于客運合同關系,公交公司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若損害是因第三方過錯導致,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惫还究梢栽谫r償乘客后,向實際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其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乘客也可以基于侵權事實,直接向侵權人主張相應的損害賠償。
綜上,此案中乘客王某直接起訴侵權人于法有據(jù),且實質上減少了各方訴累。不論是公交公司賠償后的追償還是被侵權人的直接主張,出租車司機李某作為侵權人,均需承擔本案侵權責任。
最終,出租車司機李某在法官的悉心解釋說明下,明確了自身的責任承擔,主動要求與乘客王某進行調(diào)解。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diào)解意見,出租車承保機構在其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付王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900余元,對于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外的訴訟費李某自愿負擔,各方訴訟主體均對本案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承辦法官介紹,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將嚴格遵循《甘肅法院釋法解疑工作指引》,把釋法說理貫穿于糾紛調(diào)解、證據(jù)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文書制作、判后答疑的全過程,幫助當事人既解“法結”又解“心結”,牢固樹立“案結事了”的意識,把矛盾糾紛徹底化解在第一時間、第一環(huán)節(jié)、第一程序中,減少案件上訴、申訴、信訪和申請執(zhí)行等程序,以最大的善意和負責精神展現(xiàn)司法良知,以最好的作風和求極致精神做實定分止爭,以最大的努力預防和減少“一案結而多案生”。
(2025年6月12日《蘭州日報》記者 張爍)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