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一起已審結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海鮮商販潘某長期向個體工商戶萬寧某海鮮店供應海鮮。但自2023年6月起,該店開始拖欠貨款,累計未支付金額達6萬元。今年1月,潘某在多次向萬寧某海鮮店老板劉某結賬無果后,將萬寧某海鮮店訴至萬寧市人民法院。萬寧法院判決還款責任由萬寧某海鮮店老板劉某承擔。
案情詳情:
海鮮店收貨不結賬一年多被起訴,法院判決店主支付貨款6萬元
潘某在萬寧市做海鮮批發(fā)生意多年。從2022年開始,潘某給萬寧某海鮮店供應海鮮。起初合作還算順利,都是月結貨款。但從2023年6月起,萬寧某海鮮店老板劉某就開始拖欠貨款,直到2023年9月份,累計欠款已經達到6.6萬元。
2023年9月底,劉某依舊未結拖欠貨款,潘某隨即停止向萬寧某海鮮店供貨。之后,潘某多次向劉某催繳貨款,但劉某卻找各種理由推脫,只有在2024年春節(jié)時通過微信向潘某確認了欠款金額,微信轉賬還了6000元就再無下文。無奈之下,潘某一紙訴狀將萬寧某海鮮店起訴至萬寧市人民法院。
萬寧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萬寧某海鮮店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經營者為劉某,實際經營者也為劉某,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是一致的,故被告的主體為萬寧某海鮮店。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是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其核心特征是:個體工商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以自身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個體工商戶的權利義務實際由登記的經營者(或家庭)承擔。根據萬寧某海鮮店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沒有獨立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其權利義務實際是由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業(yè)主或實際經營者來承擔,所以,萬寧某海鮮店的債務由劉某承擔。
在訴訟過程中,潘某申請財產保全,萬寧法院依法裁定凍結萬寧某海鮮店、劉某名下6萬余元的財產或查封、扣押相當價值的其他財產,實際凍結萬寧某海鮮店、劉某名下銀行存款及網絡資金(賬戶)存款13.54元,查封車輛1輛。
2月13日,萬寧法院判決萬寧某海鮮店與劉某一次性支付貨款6萬元并支付利息給潘某。
律師說法:
個體工商戶無獨立財產,經營者需承擔“無限責任”
該案中,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究竟由誰承擔?經營者個人財產是否需用于償還債務?對此,海南瑞伊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積禎介紹,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個體工商戶和有限責任公司有諸多不同,個體工商戶無獨立財產,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本質是經營者個人債務,需以全部個人財產清償。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陳積禎表示,在民事訴訟中,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列字號為當事人,注明經營者信息,但不列經營者為案件當事人。在執(zhí)行階段可以直接執(zhí)行經營者的財產,但在訴訟階段不應列經營者為案件當事人。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后,經營者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僅表明喪失經營資質,并不能免除經營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陳積禎提醒,個體工商戶在經營中會面臨,債務責任無限性(個體工商戶債務需以個人/家庭財產“兜底”)、財產保全與執(zhí)行風險等風險。所以在日常經營中,應避免大額賒銷,控制經營杠桿。必要時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注冊資本為限承擔債務。
(2025年5月16日《法治時報》記者 李成沿)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