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鬧的春節(jié)已經(jīng)落幕,又到一年開學季,孩子們快樂開啟新學期,家長們欣喜“神獸歸籠”。然而,一家長響應倡議去學校搬書后,卻把學校給告了。
2024年2月18日,某小學四年級某班主任在班級微信群發(fā)出通知:“明天下午3:00我們班分書,建議每班5名家長參與分書。請有意向的家長報名參加?!?月19日,章某作為學生家長主動參與搬書。章某在搬書過程中,一只腳套入捆扎書本的扎帶后被絆倒,導致身體與走廊邊上的柱子相撞,隨即感到疼痛不適就醫(yī)。經(jīng)診斷,章某右股骨頸骨折,斷端嵌入錯位,隨后進行了“右側(cè)股骨頸骨折閉合復位螺釘內(nèi)固定”手術(shù)。
章某認為其積極響應老師倡議,在搬書過程中受傷,學校應該賠償自己受傷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費,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章某響應老師倡議,無償為某小學搬書,屬于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某小學屬于被幫工人;同時,通過現(xiàn)場視頻能夠認定章某是在從事幫工活動中受到損害?;谀承W未能及時將走廊中捆扎書本的扎帶清理,是導致章某被絆倒的主要原因,而章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有自我保護和安全防范的意識,但其未能發(fā)現(xiàn)單腳踏入捆扎書本扎帶,對損害的發(fā)生也具有一定過錯,法院酌定某小學對損害結(jié)果承擔70%責任,章某承擔30%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章某主張是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且某小學對于章某提供義務幫工的事實不持異議。故而本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進行裁判,即“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jù)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蹦承W作為分發(fā)書本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對現(xiàn)場進行必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將相關安全隱患排除,因此分擔責任比例更大一些。
在此提醒學校和學生家長,新學期不僅是孩子們校園生活新起點,更是學校排除安全隱患、家長提高安全意識、學生保護自己的重要節(jié)點,希望共同做好開學前安全教育工作。
(2025年2月13日《江蘇法治報》耿亞中)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