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好友渡過難關,以自己的名義向網絡平臺貸款,然后轉借給朋友使用。誰料,錢借出后,兩人因還錢一事反目成仇。那么,雙方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否有效,這筆借款能否要回?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借款糾紛案。
案情
2021年3月,小陽因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小美借錢,因倆人是很好的朋友,所以即便小美手頭也不寬裕,為了讓好友擺脫資金困難,她還是從某網絡平臺貸款30萬元,轉借給小陽使用。收到錢后小陽向小美出具借條一張,寫明,“小陽向小美借款30萬元,借款期限3個月,按月還款,還款根據后附還款計劃表執(zhí)行,如未按此表執(zhí)行,則違約責任為利息翻倍?!蹦玫藉X后,小陽按約定償還部分借款后失聯,小美為維護自己的權益,遂將小陽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小陽償還剩余借款本金,并雙倍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
判決
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原告小美從網絡平臺以貸款方式取得款項后轉借給被告小陽使用,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二次修正)》的第十三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所以,原、被告之間的借貸合同應屬無效,被告因借貸合同無效取得的借款本金在扣除已償還的部分后,應當予以返還。原告要求被告雙倍支付逾期還款的銀行利息11262.5元的訴求不能得到支持,應依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資金占有期間的相關利息。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最終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17448元,并支付利息1353.24元。
說法
承辦此案的法官表示,朋友之間因資金周轉發(fā)生借款屬于正常情形,但出借資金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出借人的合法權益才會受到法律保護。套取網絡平臺的資金出借給朋友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民間借貸出借人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規(guī)范要求,也違反了貸款時所承諾的貸款用途,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如果遇到朋友無法還款的情況,既會造成自己的財產損失,嚴重的可能會造成自身無力償還網絡平臺貸款本息從而影響個人征信。此外,倘若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大家,從網絡借貸平臺申請貸款后再轉借他人使用,是違法行為,“兩肋插刀”時切莫大意,“套娃式”借貸不可取。
(2025年1月17日《青海法治報》記者 馬憬玙 通訊員 郭雪青)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