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的尚老漢拿著村民鄭某為他開的中藥方到集市賣保健食品和中草藥的榮某處購買中草藥,回家煎服后不幸中毒身亡。其妻子和子女起訴要求涉事村民鄭某、榮某賠償130萬余元。近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作出判決,被告鄭某賠償原告譚某、尚某俊、尚某翠、尚某芳因親屬尚老漢死亡產生的損失60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5月22日,村民尚老漢經人介紹與鄰鄉(xiāng)的鄭某初次結識聚餐,席間尚老漢稱其患有關節(jié)方面的疾病,鄭某建議尚老漢看中醫(yī),并稱自己服用過治療類似疾病效果很好的中藥處方,尚老漢聞言便從鄭某處取走中藥方。鄭某的中藥方載明:“白附子30克、桂枝15克、川芎12克、五味子12克、菟絲子12克、當歸15克、丹參12克、川烏12克、草烏12克、炒白術12克、炙(甘)草10克、清半夏12克。5副,白附子、川烏、草烏、半夏先熬半小時”。
2023年5月30日,尚老漢持上述藥方到正在集市擺攤賣保健食品和中草藥的榮某處抓藥,支付藥費200元。5月31日下午,尚老漢在煎服一劑上述中藥后感覺身體不適,出現嘔吐、腹瀉等不適癥狀,而后陷入昏迷,當晚被送往當地醫(yī)院救治,于2023年6月8日經治療無效死亡,產生醫(yī)療費101133.83元。醫(yī)院的入院診斷:藥物中毒等;出院診斷:呼吸心跳驟停,藥物中毒、缺血缺氧性腦病等。法院審理查明,《中國藥典》2020年版記載,川烏、草烏含有烏頭堿、次烏頭堿和新烏頭堿成分,且不宜與半夏同時服用。
2023年6月7日深夜,四原告(乙方)與被告榮某(甲方)就尚老漢搶救無效死亡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甲方一次性賠付乙方搶救醫(yī)療費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貳拾萬元;乙方在收到甲方人民幣貳拾萬元后不再要求追究甲方任何法律責任,甲、乙雙方就此事永無瓜葛。
原告訴稱,被告榮某趁原告等人在處于危困狀態(tài)且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下,達成的和解協議顯失公平,屬于可撤銷合同,原告有權行使撤銷權。被告榮某無行醫(yī)資質,更無經營毒性藥品的資質,被告鄭某無行醫(yī)資質,開具含有劇毒成分的中藥配方,兩人的違法行為共同導致了尚某某的死亡結果,應該向四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撤銷四原告與被告榮某于2023年6月7日簽訂的《協議》;二被告共同賠償四原告因親屬尚老漢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1203560元、醫(yī)藥費5056.69元、喪葬費62087.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等共計1325704.1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鄭某無中醫(yī)執(zhí)業(yè)資格,也并非醫(yī)療從業(yè)人員,不具備合理、安全用藥的能力,卻將其個人私自配制的中藥方交付尚老漢治療疾病。根據原、被告的陳述以及服用本案中藥與病發(fā)時間關系,可以認定服用的中藥是尚老漢血液中毒物主要來源,故而與其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鄭某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該對尚老漢的死亡后果承擔侵權責任。而尚老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被告鄭某無行醫(yī)資質仍使用其交付的藥方,按藥方抓藥煎服前也未咨詢專業(yè)從醫(yī)人員,其自身對死亡后果的發(fā)生明顯存在重大過錯。綜合考慮原、被告各自主觀過錯程度以及損害后果,酌定被告鄭某賠償四原告因親屬尚老漢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60000元。被告榮某與四原告達成的和解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不屬于可撤銷合同。根據四原告與被告榮某達成和解協議的約定,被告榮某無需對被告鄭某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故對四原告要求被告榮某對被告鄭某的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24年11月26日《江蘇法治報》李金寶)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