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不少年輕人選擇租一輛機車在山路上騎行,感受“速度與激情”,但租車須謹慎,安全是首要。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租賃糾紛,小伙陳某租賃摩托車在龍泉山騎行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判自行賠償8萬元空置費。
2022年4月的一天,陳某與某租車公司簽訂《摩托車租賃協議》,約定陳某租賃“杜卡迪街霸V4”摩托車1輛,租期1天,租金840元/天。次日,陳某駕駛摩托車在龍泉山上騎行時,被同樣駕駛摩托車的冉某碰撞,致陳某租賃車輛嚴重受損。公安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隨后,陳某租賃的車輛被送往修理,因配件需進口等原因,4個月后才修理完成并返還租車公司。因陳某未按期歸還租賃車輛,給租車公司造成損失。陳某與租車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由陳某額外賠償租車公司84000元車輛空置費。陳某按《和解協議》賠償租車公司84000元后,將冉某訴至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冉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該費用。
庭審中,冉某認為陳某主張的費用明顯過高,且自己車輛已經投保,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表示,陳某車輛維修費已全額賠償,本案陳某訴請的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應免除該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租賃車輛系用于個人使用以獲得駕駛體驗或騎行樂趣等,并未直接用于“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陳某與租車公司簽訂的《摩托車租賃協議》《和解協議》,對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無約束力。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租賃案涉車輛并未從事經營性活動,其主張的停運損失并不存在。冉某無從知曉陳某所騎行的車輛系租賃所得,且租賃合同約定高額空置費已超出冉某可預見范圍,屬于與侵權行為無法律因果關系的“純粹經濟損失”。侵權責任分配需要在損失填補和行為自由之間進行平衡,并非所有經濟損失均要通過侵權責任填補,摩托車租賃經營者可通過經營和投保分散相應風險。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中需要擔責的因果關系并非指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而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法律上因果關系的認定并非純粹客觀的判斷,而是帶有明顯的法律政策之考量和法律價值之判斷。不同案件中對法律上因果關系作出的不同認定,其目的均是為尋求最大限度符合公平正義、法律目的或當時的社會需求。
本案中,對受害人陳某而言,財產權益當然應依法受到保護,但是對于侵權人而言,行為自由同樣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亦應當予以保護。在認定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時,應盡可能尋找二者之間權益保護的平衡點。
在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車輛損壞情況下,賠償車輛維修費用,以使受損車輛達到事故發(fā)生前的使用狀況即盡相應義務。該種賠償模式已充分體現損失填補原則,亦能達到預防侵權行為的立法目的,并非所有經濟損失均要通過侵權責任法填補。如法律為達到“完美”救濟而苛加某些行為成本,勢必造成民眾對自身行為的過當約束。本案中,陳某主張的空置費屬于與侵權行為無法律因果關系的“純粹經濟損失”,該風險與損失不應轉嫁他人承擔。
(2024年10月16日《四川法治報》記者 曾昌文)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