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為了提前收回利息,與借款人約定將部分利息或者全部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俗稱“砍頭息”。那么“砍頭息”是否合法?日前,河北省景縣人民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依據法律未支持該行為,認定實際出借的金額為本金。
2023年10月,張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周某借款10萬元,約定6個月之后一次性全部償還。周某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給張某借款40000元,微信轉賬35000元,預扣利息25000元,張某給周某出具金額為10萬元的借條一張。借款到期后,張某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還。周某多次催要無果,遂向景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
景縣人民法院認為,在本案中,雖然張某出具的借條載明借款金額為10萬元,但是結合當事人陳述以及轉賬記錄可知,周某向張某實際出借的金額為75000元,應當將實際發(fā)生的借款金額認定為借款本金。今年9月18日,辦案人員組織二人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償還周某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砍頭息”是指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在向借款人發(fā)放資金時,預先從本金中扣除的利息。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不被支持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在實際案例中,如果借款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出借人預先扣除了利息,法院將根據實際出借的金額來認定本金,并據此計算應還的本息。如果借款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在借貸行為中應注意規(guī)避糾紛風險,明確好借貸中的各項問題,同時留存好證據,在發(fā)生糾紛時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
(2024年9月25日《河北法治報》王文埡)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