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交易時代,大家一定看過這樣的新聞,熊孩子偷拿大人手機大額支付給互聯(lián)網那頭的商家,或是打賞主播,或是游戲充值,最終因家長拒絕追認,財產損失成功被挽回。然而,一些成年人卻打起了歪主意,消費完后悔了便把鍋甩給身邊的“熊孩子”?近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樂媽是南京的一位網約車司機,10歲的女兒小樂常年居住在老家湖北。小樂媽訴稱,自己購物時突然發(fā)現(xiàn),銀行卡顯示余額不足。一查才知道,這張卡居然有70多筆游戲幣購買記錄,累計花費近3萬元!查了充值日期,才發(fā)現(xiàn)這些日期剛好和女兒小樂來南京看病的時間高度吻合。想起那段時間自己跑夜班出租時,常將綁有這張銀行卡的手機留給女兒點外賣用,小樂媽不禁懷疑起了自己的女兒。
小樂媽認為,小樂充值時尚未成年,上述充值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故要求商家退款。然而,經過多次溝通,商家始終拒絕退款。于是,小樂媽代理小樂訴至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游戲綁定的手機號和微信號平常由小樂媽實際使用。游戲注冊當天,該賬號通過微信充值520元。隨后,多次頻繁在深夜充值199、48.8等數(shù)額的游戲幣,有些充值時間是工作日的白天,并非寒暑假期間,結合孩子的年齡,該時間段孩子應該在學校上學,這些充值是孩子操作的可能性也不大。另查明,充值扣款的銀行卡顯示:微信充值前,曾多次從綁定的支付寶賬戶轉入相應金額至該銀行賬戶,此款繼而通過微信充值到游戲賬戶。
本案審理過程中,小樂本人未到庭說明情況,且經法院釋明后,小樂和小樂媽始終未提交充值期間小樂在南京生活及在南京看病、住院等記錄。
法院認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充值行為能否認定為系小樂實施?!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支付記錄、充值小程序信息,但上述證據(jù)不能證明充值主體是原告小樂。
結合在案的證據(jù)及雙方當庭陳述可知,充值的時間多在深夜,微信充值前有支付寶資金進入銀行卡,原告未能對此作出合理說明,也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充值時小樂本人在南京看病、生活。法院判決,原告小樂要求商家返還全部充值款項,證據(jù)不足,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線上交易在給大家?guī)肀憷耐瑫r,也引發(fā)了一些新的社會問題。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這并不是成年人消費完的合法“后悔藥”。
家長想要“撤回”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賞行為,首先需要證明該行為確實是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為。如能證明充值、打賞用的手機長時間為未成年人使用,或者與交易相關的操作明顯有未成年人的特點(如聊天記錄等),均可以作為輔助性的證據(jù)。
對于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的退款申請行為,如申請成功,造成商家損害的,屬于侵害財產權的行為。此外,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退費,數(shù)額較大的,還可能構成詐騙罪。
(2024年9月10日《江蘇法治報》江開萱)
編輯:吳攀